個案救援
被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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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02年12月7日凌晨1點多,原為情侶之陳女和王淇政相約到后豐大橋上談判分手,當時一同吃宵夜的洪世緯開車載著因喝酒無法駕駛的王淇政來到后豐大橋。法院根據當時河床下50公尺外,正炒米糠準備釣蝦的王姓證人於案發13個月後的證詞,認定王淇政與陳女爭吵,在盛怒之下,王淇政從陳女的後方把她抱住,在旁的洪世緯抓住陳女的腳。王、洪二人合力把陳女抬到大橋護欄上後,王淇政對陳女說,如果要分手,就會讓你去死,但陳女不願意繼續和王淇政在一起,大喊了救命。後來王淇政先鬆開了手,洪世緯接著鬆手,導致陳女落下,頭部撞擊河床,傷重不治死亡。
王淇政和洪世緯被控犯了殺人罪。一審認定二人殺人罪成立,處王淇政15年有期徒刑,洪世緯12年6月有期徒刑,2009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重啟審判
二人於有罪確定後,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檢察總長2次非常上訴,檢察官聲請再審,在在顯示案件確有疑問。辯護人於2013年聲請再審,義務律師團共提出15項新事實新證據,然而,台灣高等法院多次駁回再審,直到2018年2月,最高法院自為裁定,開始再審。
本案最高法院認為證人王清雲的證詞有疑點,而有關若干細節出入,為原判決所未交待,而死者之死因除自殺、他殺,還有意外的可能,法院也未查明其他可能性,有罪判決確有瑕疵。且最高法院為避免冤獄傷害持續擴大,並使案件及早重審,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並宣告刑罰停止執行。
本案於2019年、2021年,二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認定無罪,然而,檢察官上訴,目前最高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