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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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2010年,李育丞駕駛機車承載友人行經台中市區,當時天色昏暗有雨,一名路人違規穿越馬路,並跨越中間車道。李育丞雖有閃避、煞車,但仍與該路人發生碰撞,路人經送醫後不治身亡。
本案先經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認定李育丞、路人雙方同為肇事原因,二審審理,法院再囑託逢甲大學「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研究中心」鑑定,經計算反應時間和煞車停止時間,認定李育丞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成立過失致死罪,處有期徒刑8月。
案件疑點:行車鑑定認定有疑
本案主要爭點在於,李育丞是否有足夠反應時間,是否在碰撞路人前,能夠及時煞車停止?
依相關文獻可以得知,所謂「一般人反應認知危險時間」並沒有絕對的標準數值,會因交通工具、光線氣候、違規事由的不同而有差異。實務上也可看見本案鑑定單位曾以較長的反應時間進行估算,然而,在本案中,鑑定單位提出時間屬於較短而較不利被告。
而有關「煞車時間之研判」,原鑑定單位推算本案煞車前的行車速度也有疑義。經本會諮詢專家,鑑定單位之計算模型可能低估李育丞之車速。然而,這些疑義均未能在法院審理時,予以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