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救援
被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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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李秀花被控於2014年間花蓮縣第20屆鄉鎮市民代表選舉時期,為選區內朱姓候選人買票。法院認定李秀花先於2014年9月7日前往後選人住處討論選情,並向其表示要去拜訪小姑,請他們夫妻支持朱必定。後又於同年月下旬某日18時許,前往小姑住處交付2000元,請她和丈夫在該次選舉投票給朱必定。
李秀花自始表示清白,並未買票,一審判決無罪,二審改判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處3年2月有期徒刑,上訴最高法院後遭駁回,2016年案件因而確定。
案件疑點
在判決中,法院並無法確實認定李秀花是朱姓候選人的樁腳,而僅稱她是一名「支持者」。且在有罪證據中,可以直接指向李秀花有交付賄賂行為的就只有小姑及其先生在偵查期間的證述,以及扣案的2000元「賄款」。
關鍵證人未經交互詰問
然而,這兩位證人與李秀花有親戚關係,偵查中,並未告知二人得拒絕證言,直到審判中經法院傳喚並告知得拒絕證言,二人才拒絕作證,對李秀花而言,兩份關鍵的不利證詞卻無法透過交互詰問來檢視。
欠缺補強
法院以扣案2000元作為補強證據,然而該「賄款」是警方帶著證人向老闆預支的薪水中扣得,並非證人所說實際收受的「賄款」,該筆金額應屬證人陳述的累積證據,而不得作為犯罪事實的補強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