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天數
1406
(已平反)
B05陳燕飛 Chen, Yen-Fei
傷害致死
有期徒刑7年6個月
#科學證據誤用 #錯誤指控

案情介紹

2010年,陳燕飛駕駛小客車行經彰化市區,因行車糾紛與另一名小客車駕駛發生口角,雙方扭打,警方到場後雙方簽立和解。

但和解之後,當時乘坐於副駕駛座的乘客至醫院急診,稱遭人毆打,一個月後乘客過世。乘客的家人主張,是因為陳燕飛毆打死者,才導致其死亡,提出告訴。

法醫透過筆錄知悉死者於死前一個月曾有該次行車糾紛,鑑定報告指出死者死因是陳燕飛毆打死者導致氣胸、膿胸,進而導致呼吸衰竭而死亡。

法院採信法醫與證人證詞,認定陳燕飛構成傷害致死罪成立,處7年6月有期徒刑。

平反之路

陳燕飛於2013年入獄執行,透過本案民事訴訟的調查,病歷顯示死者已有癌症末期,且癌細胞移轉至骨頭,已有多次高血鈣病危通知,而高血鈣的情形也會導致呼吸衰竭。義務律師團諮詢一位醫師,該醫生認為死者也可能是因為自身病況導致死亡。律師團以此提出再審聲請。

2016年1月,法院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之執行,陳燕飛入獄2年5個月後重獲自由。

法院傳訊本案經手醫師出庭,醫師陳述當時死者以胸管治療後,氣胸確實有改善,原先提出死因為他殺的法醫師,也到法庭上表示死者死因與行車糾紛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2017年5月,法院宣判死者死因並不能歸因於陳燕飛,儘管陳燕飛始終堅詞表示未曾與死者有何肢體衝突,法院仍認定陳燕飛構成傷害罪,處6月有期徒刑。

相關判決

▍最終有罪事實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04號刑事判決

▍再審開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再更字第3號刑事裁定

▍無罪確定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再字第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