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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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平反)
B15蘇炳坤 Su, Ping-Kun
懲治盜匪條例
有期徒刑15年
#不正訊問

案情介紹

蘇炳坤在1986年捲入新竹市金瑞珍銀樓搶案,同案被告郭中雄遭警方刑求,因而供出與蘇炳坤共同犯下這起銀樓搶案,蘇炳坤雖然也同樣遭到警方刑求,然而蘇炳坤始終堅持清白,仍於1987年遭法院判決強劫、殺人未遂罪成立,處15年有期徒刑。

遭判有罪確定後,蘇炳坤選擇司法不服從,未到案執行。然而,1998年蘇炳坤仍於醫院看診時遭逮入監。本案有檢察體系自省自覺,為蘇炳坤提出救濟,歷經檢察總長4次非常上訴、檢察官4次再審聲請,均未能順利打開法院大門。蘇炳坤於2000年經總統為罪刑無效之赦免。

平反之路

2016年,蘇炳坤不願放棄爭取清白,持續尋求救濟,並向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申冤。平冤協會組成律師團,並於2017年向法院聲請再審,指出本案扣案金飾於實際銀樓損失之物件不符,而且銀樓老闆陳先生也曾因認領該扣案金飾而遭判決詐欺罪,顯示法院認定的贓物,並非「真正的」贓物。而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於案發現場實測,發現郭、蘇二人不可能以郭中雄說的方式自5樓陽台爬進該銀樓。

2017年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開始再審,檢察官抗告,最高法院請託三位專家就赦免後得否再審表示意見,最高法院2018年駁回檢察官抗告,本案確定開始再審。法院認為總統赦免蘇炳坤,並未剝奪蘇炳坤聲請再審救濟的權利。

經法院傳訊郭中雄、寶興銀樓老闆出庭,確認郭中雄受到刑求,其不利蘇炳坤的證詞不得作為有罪證據,而寶興銀樓也確認該扣押的金飾並非金瑞珍銀樓遭強盜的財物,檢察官亦於法庭上表示相信蘇炳坤為清白,提出無罪論告。

2018年8月8日,臺灣高等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審判長於宣判當庭表示,對於蘇炳坤先生遭遇表達同情與不捨,並指出本案冤案成因有三:「第一,警察機關急於破案、便宜行事、不當取供,導致郭中雄做出不實供述;第二,檢察官沒有善盡偵查主體的責任,對警察機關所移送卷證資料照單全收,並且草率起訴。第三,本院前審、最高法院沒有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對於本件相關證據的任意性以及真實性都沒有詳加調查,造成冤判。」

相關判決

▍最終審判決
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1660號刑事判決

▍再審開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225號刑事裁定

▍無罪確定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3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