鑄錯容易認錯難(趙儀珊副教授)

文|趙儀珊副教授(臺大心理系)
《審判的人性弱點:美國前聯邦檢察官從心理學與政治學角度解讀冤案成因》推薦序

盲目的否認、盲目的野心、盲目的偏見、盲目的記憶、盲目的直覺、盲目的隧道視野⋯⋯本書各章節名稱恰如其分地總結了各種導致冤獄案件的關鍵因素。

近年來,台灣就有兩件指標性案件是因為檢察官的努力與貢獻而進入再審程序。不論是在台灣或本書作者母國,考量到司法系統的本質,這都不是件容易的事。檢察官在冤案救援中,一方面面臨需要保護被害人權益的龐大壓力,一方面同時也須承受同儕、機關以及媒體的緊密關切。因為提起冤案再審等同檢察官承認被告一開始便被錯誤的追訴、承認同僚與法官過去使用了(一個、甚至多個)有瑕疵的證據,以及承認先前篤定有罪與追求死刑的檢察官是錯誤的。更糟的是,這也代表檢察體系重複犯下同樣的錯誤(因為這些案件往往經歷層層上訴)。但需要強調的是,這一串滾雪球式的錯誤不必然都是檢察體系的責任,警方調查程序也是可能原因之一。畢竟對檢察官而言,徹底檢視警察調查程序是否完善並不容易,尤其當考慮到台灣檢察官所背負的龐大工作重擔,我們實在無法期待檢察官做到這些監督或控管。

但這些冤案到底是如何發生的?司法體系如何一而再、再而三地犯下同樣的錯誤,並且對眼前的不正義視若無睹?心理學實證支持的「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理論或許可以解釋,心理學家Itiel Dror、Saul Kassin與 Jeff Kukucka據此進一步提出「司法確認偏誤」(forensic confirmation bias)1的概念,同時這也是本書的討論核心。此理論認為當人已經對某人或一個案件形成某些想法,例如「某人就是犯人」或者「某人就是被害人」,她/他就會往確認此一想法的方向調查案件,同時其他或對立可能的想法(也就是「某人是無辜的」或「某人並不是被害人」)就會被忽略;接著導致所謂的「隧道視野」(tunnel vision):對可能證明某人為無辜的事實或證據視而不見。所以一旦警察或刑警對案件與嫌犯有了特定想法,他們會傾向於尋找、檢視可以證明此一想法的證據,接著,對此不知情但又接受了警方收集而來的證據的檢察官,又會再次擴大確認偏誤的影響。

這個現象在司法程序中是如此容易就發生,已達到令人不安的程度。僅僅一次帶有偏誤地處理證據,就能引發導致冤案的連鎖反應。此外,系統性問題(即作者所說的「行政之惡」)還會使上訴或再審制度失去其對冤案應有的除錯作用,彷彿盲目的否認、偏見、隧道視野本身也有從眾行為(conformity)似的。身為心理學家,我總是在思考,為何對司法人員來說維持無罪推定非常困難?還是說無罪推定原則就是會引發(特別是警察與檢察官)如此強烈的認知失調(cognitive dissonance)?那麼我們能如何克服此一障礙?例如,如果設計一份無罪推定檢核表,強迫實務工作者必須檢視所收集的證據有無瑕疵以及對被告有利的證據,並逐一記錄下來,是否就有機會對抗確認偏誤及隧道視野?

某次與檢察官的對話令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當時我正在講解證人易受暗示性(suggestibility)的概念,以及避免在偵訊中使用具有誘導或暗示性問題的必要,一位檢察官十分強烈地反對,並認為檢察官追訴犯罪時應用盡任何必要之手段以取得被害人之證詞,誘導被害人亦包含在內。我當時回應:「你要如何在你根本還沒調查完成前,就知道這個人確實是被害人?如果你先用了誘導性問題取得證述,你要如何分辨這個證述是自發的(亦即從被害人的記憶中提取),還是受到了外在因素的汙染,像是你的提問?」

我分享這段經驗並不是為了非議檢察官,而是要強調跨領域討論的必要。許多心理學研究者都在探討導致冤案的可能因素,但其中與司法實務工作者交流、合作者並不多。因此我們目前最迫切的目標,就是要透過心理學研究,嘗試去理解為何實務工作者會這麼做、為何司法程序會有瑕疵、為何整個體制讓執法人員、檢察官等人難以在工作中保持客觀等問題。這位與我交談的是負責性侵害案件的檢察官,而性侵害案件的偵查與訴追有著令人難以置信地困難,因為往往欠缺證據,且當涉及弱勢證人時還要面對排山倒海的社會壓力。因此我確實能夠理解為何檢察官在缺乏物證或醫學證據時,會有誘導被害人的迫切需求,因為他們認為若要「幫助」被害人重建性侵被害的記憶,已經別無他法。

同樣地,司法人員也應該要了解冤案甚或司法程序中各方參與者背後的種種心理機制。就如作者所建議的,冤案的關鍵因素之一,就是欠缺心理科學的知識。我曾經被一個法官詢問,為何錯誤自白會跟心理學扯上關係?這位法官認為那僅只是對於一項證據在法律上的判斷罷了。我反問法官是如何評價自白證據的?又是如何分辨自白是合法取得且自發性的?我解釋這類證據(自白)取自人類,而心理學家就是在幫助人們理解這些證據是如何、以及為何取得的,進而幫助法官決定自白證據的可信性。簡單來說,任何程序中的「行為」或「人類」都跟心理學有關。本書也認為,只將自白當成「一項證據」不啻是種去人性化(dehumanization)的表現。一份自白不僅是一段紀錄上的陳述,而是來自於一個人與另外一人的交流過程,這個人可能因為各種原因而自白,譬如因為他/她感到罪惡或是被如山鐵證所懾服,又或者因為訊問者使用假證據或故意誤導嫌疑人。在自白背後存在著許多心理因素,且絕大多數都與人有關,因此將自白去人性化並不合理。

刑警、檢察官、律師與法官理應知道有關決策(decision-making)、記憶、測謊(deception detection)、詢訊問(interrogation and investigative interviews)等等人類行為的心理學基礎。實務工作者也需要對發展(developmental)與臨床(clinical)心理學有所了解,因為他們在工作上必須知道弱勢、智能障礙或精神疾患族群與一般典型發展的成人,在許多面向上有何不同。證人指認時,僅僅因為施測的警察稍稍「鼓勵」證人多看某張照片幾眼,其結果就可能從無法指認,變成指認出特定人。司法人員應該要知道社會影響(social influence)的強大,以及社會影響會如何危害乍看之下合乎科學標準的採證程序。司法科學家、鑑識人員也需要知道在他們所做的每個判斷背後,他們可能受到甚麼樣的心理因素影響,包括從知覺(perceptual)層次(例如判斷指紋是否吻合)到在法庭上為自己的判斷作證。這些工作並不只是跑一遍技術分析而已,因為僅僅只是被刑警要求一句「確認這枚指紋是否屬於嫌疑人」就能對鑑識程序造成難以估量的傷害。最後還有其他專業與「專家」需要自我檢討的部分,我自己即便是個心理學家,也總是要落實自我懷疑的過程:檢驗自己是否受到任何偏誤或隧道視野的影響,並捫心自問是否已經想過所有其他的可能性。

我希望這本書能對一般讀者有所啟發(儘管可能同時感到沮喪),但我更希望本書能對司法人員有所裨益。書中有許多案例,或者更精準地說,有許多人不論是處於司法體系中的哪一個位置,都曾經受到人類的錯誤的影響。可能只要一個帶有偏誤的想法就令無辜之人身陷囹圄、讓被害人無法獲得正義伸張,Mark Godsey切身的自白與反省不僅令人震驚,同時也令人肅然起敬。因為本書由前檢察官撰寫,我希望可以激勵更多檢察官退一步思考(或是走出隧道之外)並從不同角度審視司法程序、重新思考他們的決定與判斷。這非常困難,因為這大概意味著更多的工作,而且檢察官們早已過勞,但我相信這才是真實且公平的正義。

1 Kassin, S.M., Dror, I.E., & Kukucka, J. (2013). The forensic confirmation bias: Problems, perspectives, and proposed solutions. Journal of Applied Research in Memory and Cognition, 2(1), 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