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能會犯錯」的謙卑認知(葉建廷律師)

文|葉建廷律師(執業律師,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審判的人性弱點:美國前聯邦檢察官從心理學與政治學角度解讀冤案成因》推薦序

本書的第一章篇名為「大開眼界」,往下讀沒幾行,作者便寫到在他為美國俄亥俄州無辜計畫擔任冤案救援律師生涯至今,已經協助25名當事人重獲自由,加總起來,他們已經為自己沒有犯過的罪在牢裡關了470年!

 

看到這令人聳動的數字,我隨即請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秘書處同仁幫我統計,能否就冤獄平反協會自2012年成立迄今救援成功的10起冤案當事人,算出相對應的數字。同仁告訴我,本書作者是用在監服刑天數計算,但平冤協會救援成功的當事人則有部分是在救援成功前行使「司法不服從」,沒有辦法用同一基準計算。同仁想了一下問我:在監獄為自己所沒有犯下的冤案服刑,很痛苦,但是,葉律師,你不覺得從被判有罪確定那一天開始,無辜者精神上所遭遇的痛苦也不會少,從被判決有罪確定到改判無罪確定來計算如何?我聽完覺得有道理,過沒多久,同仁就算出來給我。

 

總日數30,074日,超過82年!

 

而這個統計數字還不算沒有向冤獄平反協會喊冤、自行平反成功的個案,不僅大開眼界,而且還著實嚇人。

 

本書作者使用盲目的否認、盲目的野心、盲目的偏見、盲目的記憶、盲目的直覺、盲目的隧道視野作為各章篇名,可說是用讓人最一看就懂的描述,歸結了冤案的各項成因。而在本書第八章,作者歸結我們必須「看到及接受人類侷限」的幾段文字,更是令人值得省思:「刑事司法制度的每個人都缺乏謙卑的態度,這真是個悲劇」、「要承認刑事司法制度是由制度中的每個人共同構成,我們都有缺點,我們都不完整,我想我們必須足夠謙卑地承認這件事,然後改正一些嚴重錯誤」。

 

或許法律圈內人看到這些文字,各自會有不同的解讀。但是對於「要不要承認自己可能會犯錯?」這個命題,我們卻應該要謙卑地承認。

 

過往擔任審判公職期間,與年輕的學習司法官分享審判經驗時,我常常提到:「有沒有想過犯罪嫌疑人為什麼會在警察局跟他立場完全對立的警察面前自白?」、「拿到一份你之前從沒聽過、也沒學過的聲紋鑑定報告或類似的科學鑑定報告,完全不懂時,你該問誰?還是說,反正因為這份報告是有權機關做的,你就全盤接受(誰會比他們懂啊……)?」這些過往我的老師們不太常跟我提到的問題。

 

正因為是人在審判(而且我們在短時間內應該也不會改用AI進行審判),不管是職業法官,或者是將來即將要上場的國民法官,都應該要有「我可能會犯錯」的謙卑認知,將此認知一直放在心上,或許冤案才可能因此杜絕。

 

本書最後的章節中有一段話很吸引我,也要在這邊和讀者分享:「為什麼刑事司法制度好像自成體系,可以完全拒絕自我反省和改革呢?簡單來說,很大的一個原因是制度內的行動者不需要回應市場需求。」。

 

或許平冤下年度的翻譯選書,或者是自己的本土出版品,都應該要來好好認真考慮「回應市場需求」,也就是不要在審判程序讓冤案一再發生!當然,這樣的市場需求,目的不在於吸引消費者使用市場,因為沒有一個人願意主動到這個市場來消費,但那一天迫不得已必須進來消費了,必須讓消費者覺得我在市場裡可以得到公平的審判!我,不是下一個冤案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