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圓桌論壇側記|司法科學委員會之建置】

記錄|彭冠崎
編輯|韋昱安、羅士翔、嚴翊榛

 

本場圓桌論壇重點在於台灣建置司法科學委員會可行性的綜合評估。為此,我們邀請了來自司法實務界不同單位的專家進行討論,期望能促進各角色之間的對話與溝通。本場由臺大法醫所李俊億教授負責主持,冤獄平反協會的羅士翔執行長報告司法科學委員會的綜觀性建置評估及觀察,由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刑事警察科李承龍副教授、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林俊彥組長擔任與談人。

羅士翔執行長:當鑑定機關隸屬於執法單位,就可能出現不對等的狀況

羅士翔執行長以美國的NAS報告1作為開頭,說明目前台灣的司法科學念茲在茲的,可能都是身受其害的被冤者與其辯護律師。他進一步提出,是否可以制定一個台灣版的NAS報告,進而讓國家層面由上而下地建立規範,確保進入法庭的科學能夠符合更高的標準?

接著,羅執行長引用NAS報告,提到美國當時在建立司法科學獨立機構時的展望,與我們對於台灣司法科學委員會的期望有相似之處。他表示,應該設立一個綜整性的司法科學機關,統一專業用語、建立標準格式,並獨立出基礎性的研究;最重要的,就是要將司法科學單位從執法機構獨立出來,以確保其自主性,因為當鑑定機關隸屬於執法單位,便容易受到公正性的質疑。

綜整過去的研究後,羅執行長強調,應設立一個獨立的國家級鑑識科學委員會,負責政策推動以及人事和統籌管理。他以美國為例說明,他們的司法科學標準委員會就在這方面扮演了類似的角色,即使面對預算不足的情況,司法科學委員會裁撤後,美國商業部下仍建立了獨立於司法體系之外的標準制定機關(OSAC,The Organization of Scientific Area Committees for Forensic Science)2,讓各個子領域的專家討論、建立司法科學相關規範。這也是台灣現在可以參考的方向,司法科學委員會不應該隸屬於執法機關或警檢單位。


1 NAS報告主要探究美國當時(2009年)的司法科學領域狀況,提供國家分配政府經費的建議,以協助整體領域的進步。
2 OSAC於2014年成立,其成立目標是建立可靠的國家司法科學鑑定標準,並促進這些標準在司法科學實務界的使用,組織下有22個不同司法科學領域的委員會,例如:法醫口腔學委員會、火災與爆破調查委員會等,這些委員會會邀請不同領域的專家實務者一起討論、建立司法科學子領域的鑑定標準。


回望台灣,目前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提出的規劃,是由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在原先鑑定業務之外,增加制定司法科學政策的執掌,並改制為司法科學研究院。但羅執行長認為,司法科學研究院不應該同時擔任鑑定機關和制定規範的角色,因為這種既當球員又當裁判的情況可能會在推動司法科學政策時引發衝突;另外,羅執行長也強調,司法科學委員會應該具備檢討冤錯案的功能,但目前改制的規畫並沒有看到這項業務與責任。回顧NAS報告正是因為錯誤科學造成的冤錯案引發的研究與改革,台灣亦然,但目前司法科學研究院卻未將冤錯檢討列為工作項目,恐有不足。

最後,羅執行長也統整了他對設立司法科學委員會的建議──鑑定機關應獨立獨立於執法單位,其次,應有一單位負責建立各式標準,最後,實施鑑定與建立標準應由不同單位進行,並由一個由上至下且更具專業性的委員會來統籌執行這些業務。

 

李承龍教授:證據如果沒有被妥善收集、仔細檢視或進行鑑定,就沒有任何價值

在與談開頭,李承龍教授先提及幾起因缺乏明確證據而導致無人被判刑的車禍案件判決;接著,他以自己在鑑識科學的背景出發,強調建立現場蒐證的重要性。他指出,近年來提及司法科學委員會,往往集中於實驗室及鑑定標準的議題,但許多冤案的核心問題,其實來自於現場處理不當,如果現場沒有妥善處理,證據就無法完整地送到實驗室分析,而如果這些不完整的證據被送到法庭時,法官將難以評估司法科學證據的可用性及其證據力的強弱,從而影響審判的公正性。

李教授還提到,司法證據不僅能幫助我們了解案件的事實和犯罪手法,還能揭示證據之間的關聯性和陳述的重要性,從而進行真正的鑑定和案件重建。另外,隨著調查案件的手法與工具逐漸數位化,李教授也特別強調了數位證據和高品質鑑定的重要性。他認為,利用大數據等新科技來審視過去的冤錯案件並持續提升鑑定品質,將對司法科學的應用和防範冤錯案的發生產生積極的影響。

最後,針對目前司法科學研究院的建置狀況,李教授認為現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提出的架構更像是醫學科學委員會,他建議,在這一架構中應該多包含數位多媒體、犯罪現場重構等相關委員會;同時他也提醒,若要成立司法科學研究院,其部門數量不應像現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那樣少,可以參考美國的OSAC,其下設有22個專業委員會,以確保全面性和完整性。

 

林俊彥組長:由於再建新單位的不易,且考量到時間上的問題,建議以目前的法醫所改制為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推動司法科學政策、增設委員會強化獨立性,同時擴充和強化各司法科學領域。

輪到林俊彥組長時,他首先向觀眾介紹了法務部法醫研究所(下稱法務部法醫所)的歷史沿革,說明法務部法醫所的成立不僅僅是為了從事鑑定業務,還包括技術研發和人才培育。

談到成立國家司法科學研究院,林組長表示,最好以實務單位和實驗室為基礎進行設計,才能更好地制定實驗規範、推動司法科學政策和教育,貼近民眾需求和社會期待。另外,若僅成立委員會而缺乏專業幕僚支持,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因此他建議應有專業幕僚作為機構的重要基石。

至於司法科學研究院的成立形式,林組長也提出了一些見解。若以機構狀態成立,則公權力行使的程度會較高 ,而如果以法人型態執行,沒有政府補助的情況下,較容易面臨財務虧損,且涉及國家公權力,林組長認為不適合以法人行之。

最後,林組長表示,司法科學鑑識獨立機構的設立已在司改國是會議及民間討論多年,但遺憾的是,沒有機關組織願意接手規劃。目前,法務部法醫所仍繼續承擔此責任,並與各行政單位、民間組織努力溝通,希望提升科學鑑定品質,並推動國內司法科學實驗室的標準,使台灣的標準與國際接軌。

 

結語

在提問環節中,有聽眾向法務部法醫所回饋,認為司法科學研究院仍然面臨行政單位與鑑定單位角色的衝突,同時也提問其是否具備回顧和檢討冤錯案的能力。

最後,主持人李俊億教授表達了對法務部承擔這一責任的讚賞,也相信法務部作為提升鑑定品質的主要單位,不會隨意制定鑑定標準。然而,上述提問究竟該如何解決,仍值得更多人一同反思。

助益性的審查標準,就是要陪審團可以得到有價值、經過科學驗證的資訊,但必須要排除主觀、可能導致偏見的觀點,盡可能避免陪審團受到專家證人的主觀性判斷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