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冤講座(一): 美國及台灣刑事鑑識人員的定位 講座筆記
筆記整理/金孟華 (平冤海外工作小組成員、美國杜克大學法學院博士候選人)
一、講者: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鑑識科學系\尤啟忠教授
尤啟忠教授於1994年畢業於中央警察大學鑑識科學系,畢業後服務於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從事刑案現場勘察採證之鑑識工作,2000年取得警大鑑識科學研究所碩士學位,2006年取得加拿大Carleton University化學博士學位,2006年後於美國德州Sam Houston State University鑑識科學系從事鑑識教學及研究至今,其專長領域包含現場勘察採證、 化學分析、型態跡證及微量跡證分析等。此次,尤教授將自美國刑事鑑識人員的認證制度談台灣的刑事鑑識。
二、紀錄:
在過去的西方社會中,人們決定有罪與無罪的方式往往是給予一個「考驗」,像是使犯罪嫌疑人緊握燒紅的鐵棒,若有勇氣承受該考驗,則視為無罪。在中國社會也有包青天的故事, 犯罪嫌疑人在包青天公正無私的問案下, 總能説明實情讓案情撥雲見日。但在現代社會中,我們透由審判過程 (西方陪審團制或我國法官審判制)進行判定,而審判過程中需要證據來發現並說明真相為何,證據通常可分為傳聞證據和物證 (real evidence or physical evidence)兩類。刑事鑑識人員扮演著鑑定物證及詮釋物證的角色。
物證大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暫時性物證(Transient):若不立即進行保存即消失,如現場之氣味、溫度、生物
或物理環境等。
2.型態性物證(Pattern):如血跡噴濺的型態、玻璃碎裂的型態、火災燃燒的型態物體損壞的型態、身體姿勢或傷勢的型態等。
3.狀態性物證(Conditional):指當時現場的情況。如現場之光線條件、屍體狀態、家具的位置等。
4.轉移性物證(Transfer):由人與人、人與物、物與物相接觸時產生。這一類物證可以是微物的轉移或是型態的轉移。
5.關聯性物證(Associative):由人或物間之關聯性,找尋偵查的連結,如肇事現場發現的皮夾,而該皮夾具有某人之證件,則某人與該現場可能有連結。
在美國,鑑識科學起初被稱為police science or criminalistics,是一門利用科學技術來辦案的學科, 是警察偵察破案的輔助工具;而現今被稱做forensic science,不以偵察或犯罪起訴為目的,而是以科學方法去發現物證事實,將物證的物理特徵及化學特性呈現出來。物證由鑑識人員進行詮釋,鑑識人員對於物證的見解,直接關係著法庭對於真相的認知,並可能影響判決結果。物證的種類繁多,鑑定過程需要使用許多學科上的專業知識,鑑識人員的公正客觀的鑑定角色確實影響司法審判的品質。
在美國刑事鑑識人員的定位,大概可分為現場勘察搜集物證與內勤實驗室分析兩類,現場搜證人員最好有IAI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dentification)的證照 (certificate)、實驗室分析人員最好有ABC (American Board of Criminalistics) 的證照。實驗室的認證(accreditation) 與實驗室人員的證照是鑑鑑品質管理及品質保證的基礎。美國大多數的刑事鑑識實驗室都有ASCLD (American Society of Crime Laboratory Directors) 的認證 , 實驗室人員大多數會參加自願性的ABC證照考試。美國很多州已經開始研擬強制性 (mandatory)的鑑識證照考試。目前台灣鑑識人員的資格標準為警察大學畢業、通過警察乙等考試後,即可從事刑事鑑識相關工作(也可先通過國家考試後,再回到警大進行教育),並無獨立鑑識證照制度,在鑑識品質管理及品質保證上稍有不足。為應因國際潮流,建立鑑識人員相關的資格證照制度應該列為重點工作。
另外,台灣缺乏可進行鑑定的非官方(民間)組織,辯方無法在初期進行現場物證的保全與搜集,只能待檢方結果出來後,被動的進行檢視。若是能有非官方且具公信力的鑑識團體,在案件初期能同時進入現場,並提供第三方的鑑識分析結果,除了可為辯方保留物證外,也可比對檢方與第三方間的差異,進一步檢視檢方的分析結果是否合理,由冤獄平反的角度來看,是較為理想的,但此方式也必須符出較多的社會資源 (即在公設辯護人系統中成立獨立鑑識單位, 物證的覆驗可由此單位負責, 自行鑑定或委外鑑定),在實務工作上是否能達成需要再討論。鑑識人員在司法制度上應定位中性,即鑑識人員不屬於控方也不屬於辯方. 鑑識實驗室人員與檢察官或是法官之間没有相互配合的合作關係,這些都是可以試著思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