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救援
被冤天數
7737
(已平反)
案情介紹
1999年7月19日清晨5點,兩名女性遭一台雙載機車攔住,後座男子下車持西瓜刀搶走了皮包。警方鎖定吳明峰,在證人指認,而吳明峰測謊未通過下,檢察官起訴吳明峰。一審法院認定證據不足,判決無罪。
2000年,臺灣高等法院在吳明峰未到庭的情況下,撤銷原判決,認定吳明峰有罪,處五年有期徒刑,吳明峰未收到判決書,未及上訴,有罪確定。
平反之路
本案有明確的指認瑕疵,警察當時僅提供給被害人吳明峰的單一照片,屬於極容易誤導指認人的單一相片指認類型,有罪判決引用的另一項證據是吳明峰呈現說謊反應的測謊鑑定。然而,除了單一指認及測謊證據外,本案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指向吳明峰。
2017年,吳明峰決定申冤,經監察院調查,發現本案之測謊圖譜有疑似手繪情形,於2020年提出調查報告,義務律師團也於2020年遞出再審聲請,臺灣高等法院於2021年裁定開始再審,案件重啟審判。
同年11月,臺灣高等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法院認為證人已受到指認程序瑕疵之誤導,並認為測謊鑑定存在明顯重大瑕疵,再次認定吳明峰無罪。檢察官提出上訴,2022年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吳明峰無罪確定。
相關判決
▍最終有罪事實審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3299號刑事判決
▍再審開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再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無罪確定判決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548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