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救援
被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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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伍戚傳被控於1983年11月28日犯殺人罪,本案歷經地院、高院、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共17個審級,1989年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本案法院認定伍戚傳於1983年11月28日凌晨2時20分許,因洪姓同伴擊破日新大樓大門玻璃遭附近便衣李姓員警、伊姓員警制伏,伍戚傳取出手槍脅迫警員放人,警員放人後隨即轉身逃往附近巷弄,伊姓員警見狀即跟入巷弄內並以警槍射擊一發,伍戚傳回身射擊一發並擊中伊姓員警軀幹,李姓員警亦朝伍戚傳射擊一發,伊姓員警倒地,同日凌晨3時不治死亡。
案件疑點
本案疑點在於,於被害人體內找到的彈頭,規格為點三八口徑的鉛製彈頭,而當時之警用制式手槍,即為點三八口徑之左輪手槍,證人證實,被告於案發當時攜帶的手槍為點二五口徑的白朗寧手槍,彈頭並不吻合,而法院判決認定與彈頭上來復線吻合之兇槍,至今仍未找到。
此外,法醫報告表示彈孔周圍有灼傷,依據槍傷射入口分析,應為近距離射擊,而較不可能為伍戚傳所擊發,更四審時,法院曾以豬肉包裹相近於被害人當時所穿衣物進行中彈後產生之傷口測試,認為並非伍戚傳開槍,認定殺人罪無罪,但於更七審,法院依舊認定傷口周圍是子彈油污或是槍管內的生鏽所導致之汙痕,並據此認定被告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