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救援
被冤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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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國小特教老師許倍銘被控於2008年9月9日犯趁機性交罪,本案歷經地院、高院、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最高法院駁回等5個審級,於2013年10月9日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定讞。嗣許倍銘於2017年聲請再審後遭駁回並隨即提出抗告,亦無功而返。
法院認定許倍銘於2008年9月9日下午2時許,於A國小資源教室對甲女施作衛氏智力測驗時,以毛巾綁住甲女眼睛,再將自己下體放入甲女口中,以此方式對甲女為性交行為。
案件疑點
本案之爭點著重在於偵審程序之瑕疵及PTSD鑑定報告之立場與訴訟中產生的法律效果。
本案被害人為心智年齡約三歲之中度智能障礙兒童,不具有完整陳述與思辨之意思表達能力,其陳述是否能作為判斷依據,已有疑慮。
經律師調閱警詢錄影,發現筆錄並未真實記載被害人對於警詢問題之第一時間回覆,反而當時在場陪同之社工、員警與被害人母親,有誘導詢問與提供封閉式問題供被害人回答等重大瑕疵。
且,偵查中,檢察官囑託長庚醫院為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之鑑定,PTSD得否作為補強證據已有疑問,本案中,鑑定機關長庚醫院雖於鑑定報告中作出無PTSD之認定,卻預設立場表示甲女曾經驗此性侵事件並載明於鑑定報告中,逾越鑑定問題之範圍,也違背鑑定機關之中立、公正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