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救援
案情介紹
1993年12月,麵包師傅呂金鎧的租屋處發生一起女大學生遭性侵殺害事件,兩週後,於案發前晚借住此處的陳姓被告遭逮捕,指稱呂金鎧也共同犯案。呂金鎧也在警局寫下自白書,並製作自白筆錄,並與陳姓被告進行現場模擬。
案發現場有採集疑似精液的體液,經調查局使用HLA-DQα進行比對,與呂金鎧全符合,與陳姓被告不矛盾。一審認定二人均有涉案,判處死刑。呂金鎧一路申冤,陳姓被告於訴訟中也有表示呂金鎧並未涉案,真兇是他與其他人。
2006年,本案更六審法院審理時,法院囑託刑事警察局再為鑑定,經刑事局以最新的STR鑑定法進行鑑定,結果僅有一名男子之DNA,因刑事局資料庫並無呂、陳二人之DNA型別,刑事局請求法院補送二人檢體,然而法院並未補送,仍判決呂金鎧與陳姓被告共同性侵被害人及殺人未遂罪成立,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陳姓被告為性侵與殺人罪成立,處死刑),呂金鎧當庭捨棄上訴,呂金鎧因而有罪確定。
陳姓被告上訴後,最高法院再次發回,更七審法院補送二人DNA檢體,經刑事警察局比對,該處檢體與陳姓被告相符,排除呂金鎧。
案件疑點
案發後呂金鎧接受五次警詢,明確表示自己未涉案,於陳姓被告遭逮捕後,呂金鎧再次遭到傳訊,撰寫自白書,並作自白筆錄,也進行現場模擬。當日呂金鎧收押入看守所時,看守所留下「左耳瘀血」、「左臉頰腫大」、「自述於八十三年元月九日在圓通路刑事組地下室約中午二時許被幾名不知名警員和拘留人打傷」之紀錄,有受刑求之證據。
本案指向呂金鎧涉案仍有DNA鑑定與法醫證據,DNA鑑定部分,1994年所使用的DNA鑑定,已於2006年更七審以更具鑑別力的STR鑑定所推翻,排除呂金鎧,然而,後續呂金鎧聲請再審均遭駁回。
法醫報告曾指出現場約有20C.C之精液,然而該法醫於法庭上表示是透過「目測」得知。
本案為強制辯護案件,更六審宣判當日,呂金鎧在沒有辯護人在場,也沒有看到判決內容下,直接捨棄上訴,此項捨棄行為是否合法有效,也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