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冤天數
4259
B04劉正富 Liu, Cheng-Fu
傷害致死
有期徒刑9年
#指認瑕疵 #證據保管不當

案情介紹

2004年8月20日凌晨,屏東萬金營區外發生一起青少年鬥毆事件。幾名少年因感情事件約在營區外談判,一名少年在混亂中被球棒打傷送醫,在五天後不治死亡。被帶回警局的其他人都說情況太混亂了,沒有人看見是誰動手。

然而,八個月後,少年們紛紛指稱其中一名少年的舅舅,劉正富,就是持棍毆打包姓少年的兇手,接連在一張僅有劉正富照片的指認單上留下自己的指紋,指證劉正富涉案。劉正富曾提出案發當天晚上自己宿舍附近的發票作為不在場證明,但警方遺失了這份證據,這張發票從未進到法院中。最終,劉正富在2013年被判判決傷害致死罪成立,處9年有期徒刑定讞。

重啟審判

因本案有明確的指認瑕疵,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在2013年決定立案救援, 2014、2015年間,檢察總長兩度針對案件中重大的指認瑕疵為劉正富提起非常上訴,但皆被最高法院駁回。

義務律師團向法院再審程序,歷經高雄高分院駁回、最高法院發回、開始再審,檢察官又抗告等波折,於2018年法院裁定開始再審。

劉正富的案件能夠開啟再審,主要是因為其中一位林姓少年的證詞有許多疑點,而後續經監察院調查,再發現警方未隨案移送的一份林姓少年筆錄,更添加林姓少年證詞的疑點。

而本案證人們於案發八個月後才相繼透過單一照片指認劉正富,指認瑕疵也為當初有罪判決所未調查斟酌,法院認為該指認之瑕疵已影響證詞之可信。原先證人也曾指認年平在場,法院更認為是年平開車搭載劉正富,但經過軍事審判,案發時年平並不在現場。

本案高雄高分院於2019年6月宣判劉正富無罪,經檢察官上訴,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2021年10月,高雄高分院更一審宣判,改判劉正富傷害致死罪成立,劉正富與律師團對再提出上訴,案件現於最高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