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 14 2021|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吳明峰案開啟再審

2021年07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吳明峰案開啟再審

 

1999年7月29日,警察突然造訪當年還是十七歲的少年吳明峰家中,搜索住處並將其帶至警局問話,原因是警方懷疑他在十天前,與另一名男性以機車攔截兩名女性並持刀搶奪皮包。

本案沒有任何贓物或其他犯案的相關證據,證人的單一照片指認,以及吳明峰測謊未通過,是論斷吳明峰有罪的唯二證據。一審法院因證據不足判處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卻在吳明峰未到庭聽判的情況下,撤銷原判決、認定吳明峰有罪,處五年有期徒刑,吳明峰未及上訴,有罪確定。

本案被害人與證人是在看了警方提供的相片後、推翻了先前對搶匪的描述,顯示指認過程有重大瑕疵;而當時吳明峰未通過的測謊,是由法務部調查局李姓測謊員所進行的,而其測謊報告,經監察院在2017年指出不符合現行的科學標準。

2020年11月,平冤協會與法扶新北分會合作,為吳明峰提起再審聲請。法院於2021年春天召開兩次開庭,釐清爭點。吳明峰本人也到庭,向法官說:

「這個案子雖然我已經服刑完畢了⋯⋯但這個冤屈我吞不下。我想說的是,這件強盜案自始至終與我無關。」

吳明峰站在法庭上,用些微顫抖的聲音向法官說明自身冤屈的那日,他已經年屆四十。

同年7月14日,臺灣高等法院做出裁定,本案開啟再審,要讓吳明峰再次回到法庭,陳述當年的冤屈。在再審開啟之後,吳明峰又等待了將近一年,直到2022年4月,才迎來無罪確定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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