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罪的罪人:許倍銘案新竹高中演講側記(2020.06.08)

文/楊詠涵(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平冤實習生)

2020年6月8日,許倍銘案巡迴講座來到了新竹高中,由《無罪的罪人:迷霧中的校園女童性侵案》作者陳昭如,以及平冤專職律師邱鼎恩與這群90後的高中生分享性侵害案件的困境、許倍銘案的偵審過程、冤案成因,以及救援歷程。

 

「大家有沒有聽過什麼校園性侵害案件?」

昭如老師在演講的一開始,向大家問到。台下的與會者們面面相覷,即使他們聽過包括徐自強、蘇建和等冤案,卻沒有人能夠提出以「校園性侵害」為主軸的案件。

「房思琪有聽過吧?」經過昭如老師的提點,台下發出了「喔~」的驚呼聲。然而,昭如老師接著說,房思琪的案子最終沒有人因此被定罪,理由在於「證據不足」。根據統計,台灣近十年來被通報的性侵害案件約莫有15000件,但最後被起訴的僅有不到2000件,一審定罪率更只有12%;而起訴率、定罪率低的主因,在於性侵害案件往往發生於極為隱密之所在,且案發時往往只會有加害人及被害人在場,在現場未留有DNA等生物跡證、證據可能只有被害人供述的情況下,法院很難僅憑此定罪一個人。若性侵害案件之被害人是兒童或心智障礙之人,則情況會變得更加棘手,因為這些弱勢被害人的供詞,可能不一定會被法院認定是一個「有效」的供詞。

法院認定有效的供詞,必須包含精確的人事時地物,也就是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做了什麼事,因為法院並沒有辦法憑藉著一個不確定的證據,去判一個人有罪。然而,昭如老師接著問到:「有人記得你兩個月前,4月6日的早上做了什麼事嗎?」與會者們心照不宣,大家紛紛表示怎麼可能記得。若一個接近成年的高中生都無法了,又怎麼會認為記憶、語言、認知都尚未發展完全的兒童能夠記得清楚,且精確地陳述出來呢?

「巧巧口中的『鳥鳥』到底是什麼?」

許倍銘案源自於八歲智能障礙女童巧巧的一句話:「爸爸,為什麼你的鳥鳥不給狗狗親?」這時,敏感的巧巧母親察覺到「事有蹊蹺」,警戒心開關遭開啟,接著巧巧又說,是「一個跟爸爸一樣的男生」。這時候巧巧母親直覺地想到了,這個「跟爸爸一樣的男生」一定是學校的男老師。因此,焦慮的母親隔天到學校告訴巧巧導師這件事情,巧巧導師拿出了一張全校老師的合照給巧巧指認。而這次的指認,一舉將許倍銘老師打入了萬劫不復的深淵中。

昭如老師向大家問到:「你們聽到這句話(爸爸,為什麼你的鳥鳥不給狗狗親?),會覺得為什麼巧巧要這樣說?」這時有同學回答:「可能是有被其他動物或人親過」等。在問答的過程中,可以發現同學的回答都是以自己認知的「鳥鳥」為基準去回答,但昭如老師說,她看到這句話的第一個反應是「巧巧口中的『鳥鳥』到底是什麼?」大眾不會想到這點,是因為大家在理解這句話時,都已經先入為主的用了自己認知的「鳥鳥」去想,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會很難跳脫出思考框架。此外,昭如老師也提到,在導師拿照片給巧巧指認時,很重要的一點是:巧巧這樣一個心智年齡只有三歲的智能障礙孩子,到底知不知道當時要她指認的是什麼?有沒有可能巧巧只是指了一個她認識的男老師而已?然而,因為這樣指認的結果「符合」巧巧母親及導師的期待,因此就沒人、也不會有人會去想到這樣的論點。

在簡單介紹完許倍銘案後,昭如老師點出了許案的五大疑點:

1. 如何確定女童被性侵?

2. 為什麼鎖定許老師?

3. 案發地點並非密室

4. 是戀童症?還是累犯?

5. 如何問出案情?

 

「我們通常都會認定,我們講什麼,警察就會寫什麼,但巧巧的筆錄完全不像是個心智年齡三歲的孩子會說出來的話。」

針對第五個部分,昭如老師節錄了幾段當時巧巧做的筆錄讓大家腦力激盪,思考這份筆錄出了什麼問題。「巧巧怎麼可能知道且說出『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這個詞啊?」、「八歲女童的論述應該不可能這麼完整吧」等討論聲此起彼落。確實,筆錄上呈現的是一份非常完整、論述清晰且精確的證詞,但這樣的證詞,真的是出自心智年齡只有三歲的巧巧嗎?昭如老師以自身到警局做筆錄的經驗告訴大家,有時候筆錄呈現的,並不一定會真的是你當初表達的意思,有可能是被整理、被加工,甚至被曲解過的。

「要了解一個你不知道的事情,當然是要用申論題啊,怎麼會是選擇題或是非題。」

在看完警察做的筆錄後,昭如老師提供了原始的錄音譯文,而譯文內容更讓與會者震驚不已。同學們紛紛指出譯文內容中「都是媽媽在回答」、「媽媽說什麼她就跟著說什麼」、「有一直在誘導她的感覺」等嚴重違反程序的論點,而昭如老師也補充道,其實孩子都會有一個sensor,他們會知道大人想要聽到的答案是什麼,在被問太多次、問到煩、不想再繼續被問了的情況下,孩子就有可能順著大人的話,說出大人想聽到的答案。此外,當時承審法院認定巧巧的陳述為真的原因,在於巧巧跟許老師無冤無仇,為什麼要說謊陷害老師?而這部分,昭如老師認為,有時候孩子講一個不一定是真的事情,不一定是因為他要說謊,而是因為他不知道你在問什麼,況且「他有沒有說謊、他會不會說謊跟他為什麼要說謊」是不同層次上的事情,不應該混為一談。

「我理解他們的痛苦,並不代表我們要隨便把一個『可能』有罪的人抓進去關。」

在昭如老師演講的後半段,提到了性侵害案件認定的困難點。首先是測謊,測謊報告是絕對可信的嗎?昭如老師認為,人不會每次說謊的時候都產生相同的生理反應,而生理反應與有無說謊之間並無絕對關係。其次是驗傷,性侵害是否可以透過檢查下體來證實這件事?而處女膜不完整又是什麼意思?處女膜不完整就等於發生性侵嗎?這些都應該是執法人員甚至是鑑定人員在偵查、審判時應該要考慮到的觀點。最後則是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受害者有PTSD,是否一定表示被性侵?雖然被害者的症狀看起來一樣,但造成的原因可能會不一樣,也不見得每一個被性侵的人都會有這樣的反應,因此若要用受創這件事情來回推被性侵,是不正確的。

最後,昭如老師提出了四個校園性侵害案件的防錯機制,分別是無罪推定原則、第一次詢問的重要性、司法詢問員以及提升性平調查的專業度,期望能藉由司法心理學的進步及調查程序的改善,避免許老師這樣的案件再次發生。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

昭如老師的演講完畢後,接著由邱鼎恩律師分享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起源,並從科學證據及正當程序的部分切入許倍銘案。邱律師首先提到,追求實質正義的最大前提,是程序正義。沒有程序正義,就不會有實質正義。必須先確保程序的正當性,才能夠認為該證人的陳述是可信、且可以做為判決基礎的。事實上,根據美國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的統計,造成冤案的三大成因,分別為錯誤指認、科學證據錯誤及不正自白,這些都是缺乏程序正義下導致的結果。

 

而針對科學證據的部分,邱律師指出,法律人對科學證據都有一個迷信,因為法律人「沒有挑戰它的能力」。以許倍銘案為例,最終事實審的判決中提到,製作巧巧警詢筆錄的員警有到庭證述,證明巧巧雖然無法完整陳述,但並無任何異狀,且該案的鑑定醫院也提出鑑定報告,認為巧巧並沒有虛構、編造故事的能力。在這樣的情況下,法官該怎麼挑戰這幾個證據?法官要怎麼交代說這份筆錄不能用、這份鑑定報告不可信?如果沒有辦法挑戰證據,這個證據是不是就具有證據能力了?是不是就能夠被採為判決基礎了?

此外,在許案中也出現了錯誤指認,以及嚴重的正當程序違反。邱律師提到,指認其實是一個非常專業的法律程序,甚至是有法條相規範的。在指認的過程中,除了須避免單一指認外,指認的人選須長相相似、指認前調查單位亦須提醒指認人,嫌犯可能不在指認的隊伍裡等。因為指認是在案件調查之初即實施、也最容易影響被害人心證的程序之一,因此若指認程序有瑕疵,將會嚴重、不當影響被害人的心證,致使被害人日後陳述的證明力大打折扣。在特殊證人的案件中尤是如此,特殊證人或弱勢被害人有沒有辦法好好陳述案件之發生、有沒有辦法作為證人這件事,本身就是個問題了,又如何能逕將特殊證人的證詞直接作為判決基礎?這些都是調查及審判機關在面對此類案件時,應特別留意的。

最後,邱律師簡單介紹了案件定讞後的救援手段,包括許案曾提出但被駁回的再審及非常上訴等,另外監察院陳訴的部分,希望近期內可以得到好結果,期望許老師早日平反,迎接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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