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平冤年度論壇|櫻井昌司主題演講講稿──「從冤案中起身-布川事件44年的真實」

2018年8月25日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年度論壇
譯者:許博鈞、林慈政、孫斌、李怡修

布川事件序幕

我是櫻井昌司,我親身經歷過一個冤案,這個案子在日本稱為「布川事件」。

今天非常感謝「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的邀請,謹在此向協會的各位朋友,表達深深的謝意。另外,也非常謝謝今天在百忙中出席的各位來賓。
我對台灣的法律及司法制度不太了解,因此,以下所說的事情只會涉及我在日本親身經歷過的冤案,以及經歷後的一些想法、理解,還有,我現在的願望。不知道我今天的演講內容能不能達成這個大會的目標,但我接下來,我就談談我在獄中29年的生活,以及44年間持續努力平反冤案的經驗。請大家多多指教。


51年前,也就是1967年8月28日晚上,在日本茨城縣利根町一個叫做「布川」的地方,有一位62歲的獨居男性遭到殺害。因為房間內有被翻動的痕跡,警方以強盜殺人方向開始偵查。因為事件發生在叫做布川的這個地方,因此被稱為布川事件,我與杉山卓男先生,被當成這個事件了犯人。這就是這個事件發生的起始。

我跟杉山兩個人都住在利根町,當時分別是20歲、21歲的年輕人。我們都是被稱為不良少年的人,過著不怎麼光彩的生活。具體來說,杉山屬於毆打、恐嚇讓人把錢交出來的暴力份子。相對地,我則是低調地,趁人不注意時偷竊財物。因為類型不同,我們的關係其實也不怎麼好。

依照日本警察的偵查手段,會先懷疑一般人所說的「壞人」,以此為起點開始偵查。如果是現在,大概會先到處收集調查監視錄影,從中過濾出犯人。在51年前,除了在案發現場採取指紋等證據,尋找目擊者之外,同時也會鎖定有前科的人,或是有負面傳聞的人,聽說那個時代是這樣開始偵查。

布川事件中,從案發現場採取到的物證有「43個指紋.掌紋」、「8根頭髮及陰毛」。案發現場的目擊證人部分,有一個31歲的母親,以及她12歲的兒子,她們一前一後在數分鐘內從房子前面經過,分別目擊到兩位男性。一位站在房子前,另一位則是在廚房的出入口,與被害人談話。

警方以這兩位男性為犯人的方向開始偵查,據說也有人被逮捕偵訊,但始終找不到犯人,一直到了10月10日(譯者按:大約案發後40天),我因為涉嫌偷竊「朋友的褲子及皮帶」而被逮捕。從這個時候開始,冤案.布川事件正式拉開序幕。

我的虛偽自白

日本警察裡有一句話,叫做「沒有確證的確信。」也就是說,即使沒有證據,只要確信嫌疑人就是犯人,就要想辦法讓嫌疑人自白。這樣的傳統偵查手段,正是日本製造冤案的一個重要原因。

台灣已經施行了全程錄音錄影,因此,偵查過程中應該已經沒有人使用暴力手段了吧。相對地,日本在這方面的規範並不完善,僅有部分錄音錄影。對於沒有確證,只有確信而逮捕到案的被告,使用暴力式的偵訊,是被默許的。日本警方受到的訓練是,「既然已經逮捕,就要徹底給他好看,如果覺得自己抓錯人了,那就是輸了。因此,應該要把被告帶到偵訊室,跟被告比拼體力,想辦法讓他自白。」即使是現在,日本警察仍然使用這樣暴力式的偵查訊問手法。

差不多在兩年前,東京「杉並區」的一個國中生因為涉嫌偷東西,而遭受調查。在偵查過程中,警方威脅這個國中生:「你不承認我就不放你回去,讓你的一生到此結束!」因為這個過程有被錄音筆錄下來,經過媒體報導,大眾才知道這件事情。對於一個國中生的偵查,竟然會使用強暴手段,那麼,大家應該可以想像得到,對於成人的偵查又會是如何了。

51年前,取手(譯者按:地名,位於茨城縣內)的警察幹部對我說「你待在這裡的期間,我不會放任何人進來這個拘留所,你就慢慢住著吧」。之後,不是在偵訊室,而是在拘留所看守人員休息室內,從上午9點到午夜12點一直持續地逼問我。「趕快給我自白,我們有證據,有證人看到你跟杉山」。警官在「沒有確證,只有確信」的狀況下進行調查,因為這個警官相信,被逮捕的人就是犯人,因此,為了讓這個人「自白」,這個警官可以面不改色地說謊。

發生事件的晚上,我有不在場證明。當晚,我人不在發生事件的茨城縣,而是住在東京一個叫作「野方」的地方。我在我哥哥的公寓,也有到哥哥工作的酒吧喝酒。我跟警方說了不在場證明,但警方卻說「我們已經調查過了,你哥哥說你沒有去。不在場證明是假的。」畢竟那已經是距離案發超過44天的事情,警方的說法讓我以為自己記錯了。

逮捕後第5天,警方對我進行測謊,並告訴我「儀器顯示你剛才在說謊。你逃不掉的,趕快給我自白」。警方以這種方式逼我,最後,我在10月15日(譯者按:大約案發後50天)做了虛偽自白。

曾經有人跟我說「為什麼要自白?沒有做的話,應該繼續否認才對呀」。確實,如果冷靜地思考,的確是如此。但是,警局的拘留所內,連時鐘都沒有,是一個連時間感都會喪失的特殊環境。我不太清楚台灣的狀況,但在日本,警察一開始就會先叫被告把衣服脫光,確認有沒有偷藏凶器之類的。脫光被告的衣服褲子,一方是能夠命令對方脫光衣服褲子的人,另一方則是,縱然厭惡也無法抗拒,必須脫光衣服褲子的人。這兩種人所處的立場,有著懸殊的差距,這是很關鍵的。這個空間是,警官可以對被告為所欲為的密室。

請問今天的各位來賓,是否有哪一位有待在警局拘留所(譯者按:日本因看守所不足等問題,在警察局設有拘留所)的經驗?有這類經驗的話,可以舉手嗎?(譯者按:本句為譯者所加)(如果有來賓回答「我有這類經驗」,我希望能與該來賓對話,煩請幫我翻譯)

偵查,是一種精神層面的吵架。「就是你!」「才不是我!」是這樣的精神層面的對立。在3.3平方公尺的狹小空間內,每天超過12小時處於爭吵的狀態,是一種痛苦的精神折磨。

各位來賓當中,應該有人有與另一半吵架的經驗。也有人是與男朋友、女朋友吵架,或是在職場被上司或顧客責罵,而且是沒道理的責罵。請各位想像看看(譯者按:本句為譯者所加),把這類吵架或是責罵連續持續好幾天,這就是警察的偵訊。

持續的爭吵,不知道什麼時候才會結束,而且每天都被毆打。如果是犯人,想到說出「是我做的」就要進監獄,那或許還可以忍著不承認;但是,無辜的人面對的是偵查過程中,精神及肉體上的痛苦,為了逃避這樣的痛苦,而做出虛偽自白。

在日本,有一個惡名昭彰的「代用監獄制度」,也就是不將被告關押在普通的「看守所」,反而是關押在警局內的「拘留所」,而且可以長達數日。依照法令,在起訴之前,可以長達23天。如果一個被告在「本案」之外(譯者按:本句為譯者所加),有「另案」的犯罪事實,那這個被告會被長期關押在警局內的拘留所,甚至可以說,已經沒有關押期限可言。無辜的人,沒有辦法忍受無止盡的偵查。

如果承認「是我做的」,偵查人員會問「那你怎麼做的,給我說清楚」,這時候無法回答「我不知道」,一定要說些什麼。但是,要做出虛偽自白是很簡單的。請大家想像一下,想像你已經承認,你就是布川事件的犯人。在承認之後,「我不知道」這種回答是說不通的。

案發時間是8月28日的晚上。當天白天超過30度,晚上也超過25度,這樣的溫度在日本稱為「真夏日、熱帶夜」。偵查人員問我:「被害人當時是穿著怎樣的衣服?長袖還是短袖?」大家想像得到答案嗎?接著,警官問我「是什麼顏色的衣服?」請問大家,知道答案嗎?可以想像到答案嗎?偵查人員聽到錯誤的回答,就會一直重複訊問,因此,任誰都可以說出答案。被害人好像是這樣死的,「穿著無衣領的白色襯衫,卡其色的工作褲」,要回答被害人的穿著,是出乎意料地簡單。

我之前住在事發地的那個小鎮。因此,關於這個事件,我有聽過一些傳聞,例如:被害人是在8張榻榻米的和室內,在壁櫥前遭到殺害。被害人嘴裡被塞了東西,且被白襯衫包覆起來。榻榻米遭到破壞,地板下的數百萬日幣被搶走。偵查人員手上有案發現場的示意圖,並以該示意圖訊問我,我則以之前聽過的傳聞作為線索,回答偵查人員的問題。要作出一份錯誤自白,出乎意料地簡單。

偵查人員說:「你殺了人,當時處於興奮狀態,因此,有些事情也不記得了吧。但是,多回答幾次,你就會想起來的。」

如此重複著一問一答,當偵查人員滿意我的回答時,就將我的答覆就記在筆記上。這樣的偵訊持續1、2個小時,任誰都可以做出煞有其事的自白。

雖然今日各個國家都是用電腦製作供述筆錄,但在51年前,則是由訊問者將問答內容寫在筆記上,再把筆記內容作成彷彿你如實招供一般的偵訊筆錄。

杉山在案件爆發的利根町是一個出了名的惡霸。雖然法院在9月下半就發出了逮捕令,但似乎因為他牽扯上地方的幫派鬥毆事件而逃到東京,導致比較晚抓到他。我在10/15被迫作出虛偽自白後就被逮捕,他也同樣地被迫做了虛偽的自白。因為上述兩份自白書,我和杉山被判處無期徒刑,其後的29年間,被迫在獄中度過。

員警偽造證據

對於因為他們毫無根據的確信而被迫自白的人,因為自身本來就是無辜,因此罪證不足,日本警察則用偽造證據來補強有罪的基礎。對我們受冤者而言,有組織性的偽造證據的日本警察,在世界上是相當異常的存在。接下來我們談談幾件警察偽造證據的案件。

在高知縣的仁淀川町,一輛校車和警用摩托車相撞,導致機動警察隊員死亡,這起案件被稱為高知機動警察事件。22名國三生與帶隊的3位老師所搭乘的巴士,在休息站用完午餐後,從停車場離開,要右轉至一條有中央分隔島的道路,正在等待的時候,被一輛警用摩托車以很快的速度撞進來。(譯者按:日本開車是右駕,想像時須注意。)在巴士後面跟著,駕駛自用車的校長,目擊了這場事故。坐在巴士上的22名學生、3名老師,坐在自用車上的校長和當時的駕駛片岡晴彥皆主張「巴士當時是停止狀態」,但法院卻認定巴士以時速6~10公里行駛而和警用摩托車相撞。

法院依據恰好行經對向車道的機動警察隊員所作的「巴士當時在移動」的證述,以及道路上留有約一公尺的巴士剎車痕跡,認為「身為專家的機動警察不可能會看錯,剎車痕是無可動搖的證據」,而為有罪判決。

關注冤獄平反計畫(innocence project)的各位,聽到現在應該就會「有哪裡怪怪的」吧!大型巴士以時速6~10公里行進而緊急岔車的話,真的會留下一公尺的剎車痕嗎?這個案子到了再審審判時,攝影鑑定的專家分析該剎車痕的相片後指出,在柏油路上有凹凸,而形成剎車痕的輪胎橡膠只會留在凸面上,但這相片中卻連凹面也有痕跡,而認為這是「用水性物質所為的偽造車痕」。可惜的是法院不認定剎車痕是偽造的,而駁回了再審請求。不正是因為有許多警察在現場,所以圍觀者才會認為「他們再做一些必要的搜查工作吧」而不會認為他們在偽造證據嗎!?更重要的事情應該是,巴士在時速6~10公里的車速下緊急剎車,到底會不會留下一公尺長的剎車痕才對吧。可惜的是,如此日本警察的證據偽造,被法院放過,這件惡行並未受到制裁。

在30年前,一位叫做阪原弘的人被控殺害一個賣酒商店的女店主,並從她的保險櫃中取走財物。這事件被稱為「日野町事件」。在偵辦報告中記載阪原先生帶著警察到保險箱的棄置現場,該報告中並附上了18張他在帶頭指路的照片,這點成為了有罪判決得有力證據,他被判處無期徒刑,在2011年,阪原先生於受刑期間內病故。

阪原的家人向法院聲請再審,在第二次再審中,從警方提出於法院的底片中發現,將所有的照片依序排列的話,在18張照片中有9張居然是在回程時拍的,如果是回程的話,誰都能走在前面帶路。將照片順序重新排列就是一種證據的偽造。製作這份偵辦報告的警察被傳喚到再審審理中做證,卻毫不在乎的答道:「這件事情很常見。」這個警察說的是事實,這種證據竄改在日本警察界非常普遍,也經常為日本警察所運用。

檢方隱匿證據

雖然常識上難以想像會有人去偽造可能讓人家被判死刑的證據,但現在日本正在聲請再審的案件中,就有許多竄改或偽造證據的案件。袴田事件的犯罪衣物偽造、飯塚事件的DNA鑑定偽造、天文館性侵事件不適當的DNA鑑定、北稜診所事件的肌肉鬆弛劑證據偽造、狹山事件的證據偽造等等,雖然因為時間關係無法詳談,偽造證據的情形數不清的多。警察毫無依據地確信他們所懷疑的人就是犯人,而基於「若不讓這人有罪的話治安就會惡化,讓他有罪才是正義,為了正義可以允許一些不正當的行為」的觀念來偽造證據。我公然地批判他們,叫他們「邪惡警察」;在日本,檢察官也跟警察差不多,一樣腐敗。

日本的審判雖然由檢察官來主導,但其中成為冤案發生原因的便是證據開示制度的缺陷。雖然在近年來的法律修正後,和我被逮捕的時候已經有所不同,會進行證據清單的開示,但是否將證據提出於法院仍取決於檢察官,制度上仍有不足。檢察官對於被警察認定為犯人而移送的對象,雖然會進行調查,但也僅止於確認自白的程度,而直接將他作為犯人而起訴。一經起訴後,檢方覺得不利的證據便不會提出於法院。這點從51年前到今天都沒有改變過。

在布川事件中,在案件現場採集到的「8根毛髮」以及案發當晚看到兩名經過被害者家前男子的31歲女性證人,還有和不在場證明相關的列車時刻搜查報告都被掩蓋起來。這些被提交法院的時候,已經是第二次再審的時候,距離案發已經過了37年。從案發現場採取到了42個「指紋、掌紋」而被提交到法院,但法院卻認定「縱使沒有指紋也不能認定不是犯人」而為有罪判決。但是,還有八根毛髮,若當時有鑑定人指出「和櫻井、杉山的頭髮形狀不符」的話,會怎麼樣呢?該名31歲的女性是杉山的熟人,「看到和杉山身材差不多的,不太高大的人」這句證言雖然重要,但更大的問題是她經過現場的時間。

我們在19點6分抵達布佐車站,走到被害者家要花18分鐘。不管速度多快地走過去,我們抵達被害人家裡都要到19點23分以後。然而,案發現場有一名騎著腳踏車去買菜的女性,在經過被害者家前面時,目擊到一個站在路旁,彷彿躲躲藏藏的人,也看到在廚房出入口和被害人對話的人,到買菜的地方之前,還在路上遇到熟人而停下腳踏車閒聊一番。這些事情怎麼看都是在7點23分前發生的。因此這名女性的存在一直被檢警掩蓋了起來。假如我們是犯人的話,警方也調查了在案發後,我們從茨城縣搭電車到我哥哥位在東京的公寓的時間。依該調查報告顯示「23點47分抵達野方站」,在此時間上又有疑點。

我當天晚上實際上到哥哥上班的酒吧去喝酒了。酒吧的媽媽桑在筆錄中作證「櫻井在23點半到店裡來喝酒」。在23點47分才能回到車站的人,為什麼有辦法在23點半到店裡去呢?我的「自白」被描述為「到車站後回到腳程五分鐘的哥哥房間裡,換了衣服後到酒吧去。」那時早已過了打烊時間的24點,我要是犯人的話就沒辦法去喝酒了。酒吧媽媽桑的筆錄跟關於電車時刻的偵查報告書,被檢察官藏了37年之久。

我在結束了29年的獄中生活回歸社會之後,曾經見過那間酒吧的媽媽桑。她對我說:「我當時有個四歲的雙胞胎女兒,餵她吃過飯後我就到店裡面。我到店裡不久後櫻井你就過來來了,大約是8點到9點左右。我記得很清楚。但警方一直說「還要更晚吧」根本不聽我說,最後就被寫成11點半了」邪惡警察的作法實在很齷齪,腐敗的檢察官更是有過之而不及,毫無下限。事實上還有很多事。

關於我與杉山自白筆錄的內容,有兩次錄音,但只有第二次的錄音在審判中被提出,並且謊稱「只有錄一次音」,而把最早的錄音藏了起來。以「1小時以上的自白是真兇的自白」為由,被判有罪。

但是,第二次再審時,檢察官又提出了我最早的那份錄音帶。然後,那份錄音帶上有13處剪接的痕跡,由此可知警察對自白內容進行加工,而且可以證明警察們在原審作證說「只有錄一次音」是在說謊。

隨著這些可以證明無辜的證據被開示,我與杉山的死刑・無期徒刑案件,成為戰後第7件再審無罪的案子。我所說的腐敗的檢察體系,腐敗的程度不僅止於此。還有其他理由。

現在,檢察署公開的說法是「櫻井與杉山是犯人這件事並沒有改變。只是針對所謂自白這個難題,法院的判斷與檢察體系不一樣而已。確實,最後的自白或許有些不正確,但是最初自白的內容是真兇的自白」。絕對不承認曾經犯下的過錯,這就是日本的檢察體系。對日本惡質警察與腐敗檢察體系來說,還有一個支持其惡行的好夥伴。就是法院。

法院有罪推定

今日,我本來想著可能有一個可以一起來參加的案件被冤者,就是今市事件。在台灣出生長大的(今市事件被告)勝又拓哉先生,念國中的時候跟再婚的媽媽一起來到日本。該案件在一審時判斷被告其殺害國小女童,判處無期徒刑。8月3日,東京高等法院還是判他無期徒刑。

沒有直接證據。勝又先生被關押偵訊了144天,受不了高壓偵訊而自白。偵訊中自白部分的錄影片段,共有7個小時。裁判員看了這7個小時的錄影後,認定「錄影中的自白是可信的」而為有罪判斷。但二審的律師團,舉出自白內容與現場證據矛盾之處,反證認定有罪的理由是錯誤的。於是乎,審判長多次曉諭檢察官「不變更訴因嗎?」之後認可變更訴因,而為有罪判決。在一審時,「以錄影作為證據認定有罪」。而高院則以「以錄影作為證據是違法的,以情況證據認定有罪」,認定犯罪的理由完全不同。

如果作為有罪基礎的事實關係被舉反證推翻掉了,就來變更訴因,這就跟比賽途中變更比賽規則一樣。日本就是有法官會去幫助快要輸掉的檢察官,才製造出冤案被害人。

今市事件中女童被棄屍的那座山,一樣在茨城縣內,距離我家大約20公里。是沒有路走的山中。在12月的大半夜,不熟知地型的人是不可能走到那裏去的。先前提到的高知白機車事件也好,現在的今市事件也好,裁判官都篤信「自白神話」。超越科學的證據與事實,抓緊「已自白」這樣的事實判有罪的法官多得不像話。

戰後第9件死刑無期徒刑案件再審無罪的,是稱作東住吉事件的冤案。自家失火,洗澡中的12歲女兒被燒死。因為有投保學費保險所以被當成保險金詐欺縱火殺人事件「被自白」,在監獄待了20年。依照自白的內容,故事是「從車子的油箱取出7公升的汽油到汽油桶,灑在家裡的車庫。然後用噴槍點燃縱火」,但這個自白是個謊言,大家明白意思嗎?

汽油會氣化。如果把7公升的汽油灑在家中的車庫的話,立刻就會氣化,如果用打火機點火的話,點燃瞬間就會爆炸。點火的人會被燒傷,可能會死吧?但是,自白縱火的同居男性,身上一處燒傷也沒有。用這樣子的自白,讓同居男性跟被害女兒的媽媽兩個人待在監獄20年。

我知道這個事件時,馬上就知道這兩個人是無辜的。汽油的危險性,只要過著普通社會生活就能理解。但是像法官一樣擁有聰明頭腦的人,大概已經超越社會常識與科學事實了吧。非得要經過律師團的火災實驗、再加上檢察官火災實驗,才能確認那個荒唐的自白,相信被告的冤屈。沒有比腦袋好的笨蛋更不好處理的東西了!

沒時間細講,但6月11日,東京高院的(審判長)大島隆明對撤銷袴田案再審開始裁定,其判斷也是嚴重歪曲事實。前些天的今市事件判決合併起來看,我覺得惡質的警察上面有腐敗的檢察官,再上面還有笨蛋法官。日本的冤案,就是這個鐵三角製造出來的。

日本1980年代有4件死刑冤案,之後再審改判無罪。那時檢察署曾檢討「這四件為何再審會無罪」,召開稱為「檢察官合同」的首長會議。其結果,聽說決議是「審判時提出太多證據,今後盡可能不提出」。這不是開玩笑的。據說法務省公開的紀錄上就是這樣寫的。

到了2000年代,足利事件、布川事件、東電女性社員殺人事件、東住吉事事件再審改判無罪。但是,好像只有對足利事件有做類似反省的表現,其他案件則是都不承認有製造冤案的責任,也沒有反省與改革。負責立法的國會也是一樣,看不到他們有在分析冤案發生的原因,或是想要改革的態度。我們這些冤案經驗者一起倡議,大聲疾呼,希望司法能夠往合乎社會通念常識的方向改變。

人生只有一次今天只有一天

關於我自己經歷冤案的事情,我認為雖說是運氣不好,但並非不幸。運氣好不好是老天決定的,但是幸或不幸則是自己可以決定的。我抱持的這樣的想法,一路與冤案抗爭走來。我不恨警察,也不恨檢察官,當然,也不恨法院。

在日本有稱為國民救援會的志工團體。布川事件從1971年開始就受到這個救援會的支持,一路奮鬥。

1978年,我31歲時,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入監服刑之時,我認識到一件事,那就是,人生只有一次,今天也只有這一天;即使在監獄裡,這個被稱為「今天」的日子在人生之中也只有這麼一天。因此我決定,作為一個人,要充實地度過今日這一天。

日本的監獄有強制勞動的制度。每天早上7點半左右到工廠,一直工作到傍晚4點半左右。無論工作時間還是休息時間,或是每周只有三次左右、相當有限的運動時間,我總是盡我所能竭力完成。

工作結束後回到舍房,我還會從事稱為自我勞作的打工。存下來的錢就寄給父親。到了第三年,在監獄製品展售會上展出的皮鞋,還得到法務大臣獎。

我還加入音樂社團吹小喇叭。得到聲樂家的幫助,練到可以開音樂會,團練之餘還學會作詞作曲。我有收到本次大會指示要我「唱歌」,等一下請讓我把那時在監獄創作的歌曲唱給大家聽。

日本的監獄可以說是沒有人權的。對受刑人有嚴格的限制等等,要寫在信上,會有「這個不能寫!」的規定。所以我學會把在監獄的想法寫成詩。讓我在此朗讀描寫我當時心境的詩。

 

「孤独を知るとき」
人は 苦しみによって 孤独を知るのだろうか
悲しみの深さが 孤独を教えるのだろうか
僕は、喜びのとき 幸せな思いのとき
一人きりの喜びと幸せの その虚しさに 孤独を知った

「學會孤獨」
人們 是因為苦痛 才知道孤獨的嗎?
傷的很深的時候 也會讓我們學會孤獨嗎?
開心的時候 感到幸福的時候
只有一個人的開心跟幸福
那樣的空虛 讓我學會了我孤獨

 

因為國民救援會的大家給我的支援,讓我知道了被人們的善意支持的喜悅。而經由我所作的歌或詩而知道事件,進而支援我的人也增加了的這份喜悅及幸福,是作為一個人的成就感的喜悅及幸福。而因為冤罪奪去人生寶貴時間的苦痛,也開啟了我對生命及人權的考察。

「否認的話,搞不好會被判死刑!到時候被判死刑才求饒我一命什麼的,可就太遲了。老實的認罪吧!」偵訊時被這樣說的時候,我感覺到死刑的恐怖。甚至也想過,自己如果被殺了,事情會變得怎麼樣呢?

今天在會場的大家,也會在某個時候離開這個世界。不管是誰,一定都會有離開的一天。彼岸的世界是什麼樣子?誰也不知道。但是,可以很明確地說的是,人如果死了,那個人的意識就消失了。對那個人來說,這邊的世界就消失了。

雖然這個世界有幾十億人口,但是我是這麼想的:對我來說,是因為「我」這一個人存在,所以「這個世界」才存在著。也就是說,有幾十億的「我」存在著,這個世界裡的這些「一個人的生命」集合在一起,這個世界才成立的。正因為如此,我認為,一個人的生命,是比地球還要貴重的。

我也思考了法律制裁犯罪的意義。

所謂的人類社會,是由一個一個的生命集合構成。一個人只靠自己是無法活下去的。人類社會中,大家互相幫助、互相支持一起走下去。這樣說的話,人們應該做的事情,是成為別人的力量,但是很不幸的,還是有心存惡念的人。也有會去破壞別人人生的人。能夠將這些被稱為犯罪,破壞別人人生的行為加以制裁、取締的,就是法律。我是這麼理解的。

破壞別人人生的行為中,最糟糕的是殺人。當了解這個世界是由一個人一個人的生命構成,一個人的生命比地球還貴重,法律控制社會的意義時,我對於自己沒有犯下殺人罪行感到安心。好險,我是冤罪。

警察跟檢察官,是要取締制裁破壞別人人生的行為。這樣職責的人,絕對不能製造冤罪,絕對不能剝奪無辜的人的人生,不能破壞無辜的人的人生。但是很可惜的,日本的警察跟檢察官,完全不了解這件事。

我也相信日本的警察跟檢察官都是用認真的心態在工作的。每一位警察跟檢察官都是用誠實的心在工作的。但是,一旦變成了一個組織,就會面不改色地作出犯罪行為。我由衷地希望日本的法律能夠改變,讓認真的警察可以保持認真的樣子,讓真誠的檢察官可以保持真誠的心。

竭盡所能救人性命的醫師,也會因為醫療行為的錯誤而受到制裁。律師也會因為其行為錯誤造成的辯護失誤而被提起告訴、或是被制裁。但是,就算警察偽造證據,就算檢察官把可以證明無辜的證據藏起來,也不被當作是問題。因為不會被追查,所以日本的警察跟檢察官想幹嘛就幹嘛,如此造成冤罪。

因為冤罪所造成的苦痛不分國籍,也不問思想為何、也不分男女。誰都同樣地會苦惱、感到絕望,不只是被冤的本人,他或她的家人也會一起被捲入案件,人生因此變調。

日本連如台灣施行的全面錄音錄影都沒辦法實現,日內瓦的人權委員會也諷刺「日本的司法是中世紀的司法」。為實現與日本國民性相符合的司法,作為冤罪被害者,只要我還活著一天,就會持續地奮鬥。

我確信,冤罪是越奮鬥越能取得勝利的。只要繼續奮鬥,一定會贏。我也確信,正義、有道義的聲音,必定能夠響徹雲霄。

不管怎麼樣都要奮鬥的話,那麼,活潑地、開心地奮鬥吧!這也是我的座右銘。

在台灣與冤罪對抗的夥伴們,為消除冤罪而盡力的大家,朝著沒有冤罪社會的目標,今後我們也繼續一起努力吧!

人生只有一次,今天只有這一天。在這樣的「今天」,能與各位相見,非常感謝。今日,非常感謝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