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冤案救援的制度性困境 座談紀錄

平冤講座(三):冤案救援的制度性限制

時間:2013年10月15日 14:00-16:30
地點:平冤會議室(台北市民權東路2段26號10樓之2)
主持:羅秉成律師(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與談:李榮耕教授(冤獄平反協會理事、台北大學法律學系)
陳又寧律師(冤獄平反協會、鄭性澤冤案救援律師)
林志潔教授(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Joseph L. Hoffmann教授(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院)

Joseph L. Hoffmann教授現任教於印第安那大學法學院,專長為刑事程序法,長年關注美國的冤案情況,並特別研究人身保護令狀的規範,此次受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邀請來台講學,並與冤獄平反協會進行座談,談論台灣冤案救援制度之困境。

台灣冤案救援的現況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李榮耕教授介紹台灣的再審制度,其中受限於最高法院判例對於「新證據」的嚴格定義,導致再審門檻過高,能夠通過再審程序重啟審判的案例相當罕見,依據統計,2002年至2011年,平均每年高等法院接到1246.3件再審聲請,而平均只有6.7件獲得再審的機會,僅佔每年0.5%。李榮耕教授指出一方面受限於最高法院判例對於「新證據」的嚴格解釋,而制度上,由原本法院審查再審,也不利於再審的開啟,既增加個人案件負擔,也可能形成指責同僚的情況。

鄭性澤冤案義務律師陳又寧律師也提出現今台灣冤案救援行動面臨了四大挑戰,第一,定讞後請求DNA鑑定的制度付之闕如;其次是欠缺獨立的法醫實驗室;第三,再審程序可能面臨同一法官卻又不需迴避,允許已有偏見的法官決定是否重新審判;最後則是指出法院在認定是否開啟再審時,欠缺綜合性的觀察與判斷,而僅就個別證據獨立判斷的效果是讓有冤案件無法獲得平反。

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林志潔教授認為在國家還朝向死刑政策卻仍然不願意推動訴訟制度改革的情況下,冤獄平反協會的存在更顯重要,林教授提出幾個可能的改革方向,包括「獨立的法醫鑑識單位」、「專家證人與私人鑑定」、「法庭交互詰問」、「不當律師辯護」等,而針對自白,林教授提到過去已有許多關於假自白的討論,但自白依舊被認為是證據之王,她建議可將焦點轉至對於法官、檢察官的不當行為,並推動私人鑑定,讓專家證人進入法庭,協助判斷避免冤案。

 

結構性的改革

Hoffmann教授表示他過去20年都在關心冤獄的問題,「不讓國家懲罰一個無辜的人」這應該是每一個人都會支持的理念,這是一個普世的信念,Hoffmann教授瞭解冤案救援的運動者會期待透過法令修改來讓冤案不再發生,但他指出制度的改革並不會直接解決冤案的問題,關鍵在於結構,並非法條本身,整體的法律文化不變,仍然會造成冤案。Hoffmann教授提出五點關於冤案的結構性議題:

1. 我們永遠無法期待訴訟體制可以自己進
行一個完整的冤案調查,必須有外部的獨立單位來進行調查;
2. 外部的冤案調查單位必須有權接觸卷證並進行證據調查;
3. 一旦經調查有疑的冤案,不得再有任何訴訟程序上的阻礙,妨礙其進入司法審理程序;
4. 再審的審理法官應獨立於一般司法審判;
5. 要進行冤案成因的研究,以避免冤案繼續發生
台灣目前仍欠缺體系性的冤獄研究,東吳大學人權碩士學程陳家平同學特別詢問Hoffmann教授對於冤案研究者的建議,Hoffmann提出兩個方向,他提到近來全球各地都有如Innocence Project的冤案救援運動,這樣全球化的現象是可以研究的方向,另一方面,也建議研究者可研究個別的冤案,提供行動者更多的論述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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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制度不利冤案平反的狀態下,李榮耕教授提出一個獨立的刑事覆審委員會作為解決之道,對此Hoffmann不認為公部門適合扮演審查是否重啟審判的角色,再審訴訟所要挑戰的是僵化的官僚習性,若刑事覆審委員會也是個官方機構,恐怕也會流於官僚體制,而難以為冤案發聲。那麼由誰來決定案件的再審?Hoffmann建議得由NGO等外部人組成的組織來進行冤案的調查,若確定有疑,再將案件移送獨立的法庭,由與歷次審判無關的獨立法官來決定。Hoffmann並強調所謂獨立法官必須盡可能與審理普通案件的法官來源切割以降低同儕壓力,迴避制度不足以確保再審法院的獨立及客觀性。

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林亞薇同學也問Hoffmann教授認為這個獨立法庭由哪些人組成比較合適,Hoffmann教授認為退休的法官或者更限縮於退休的民事庭法官應該會是一個不錯的選擇,而基於審判的專業度,欠缺審判經驗的學者並不見得會是個好選擇;此外,Hiffmann教授也強調再審法院法官的人選應盡量保持中立以降低其政治性。

美國死刑現況

2007年Hoffmann教授曾經來台,帶來麻州死刑諮詢委員會的報告,說明死刑存在的情況,訴訟制度應如何改革以讓死刑判決更為審慎。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執行長林欣怡也在座談會上向教授詢問2007年之後的美國死刑狀況。Hoffmann教授表示2007年至2013,美國確實有許多州陸續廢除死刑,其原因有二,第一是擔心誤殺無辜之人,其次則是死刑訴訟所耗費的成本過多,有些州也基於成本考量而廢除死刑。Hoffmann也提及一個特殊的情況是醫師團體與藥商在廢死運動的現身。他提及加州醫師公會認為醫師如協助死刑的執行,有違醫師倫理,因而禁止醫師協助執行,此外歐洲的藥商也因普洛福等醫療必須麻醉藥品在美國各州可能會用於死刑執行而暫停進口藥物,造成死刑執行的困難,亞利桑那州也因此而暫停死刑執行。

然而,在美國無論是支持死刑抑或是支持廢除死刑,雙方都不重視死刑制度面的改革,因為支持死刑者不會有興趣改善死刑制度的程序,反死刑者也擔心制度面的改善會削弱廢死的能量,這讓Hoffmann感到有些洩氣,表示這是美國當下死刑制度面改革運動所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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