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罪!平反! DNA重新鑑定,陳龍綺含冤1490日終獲無罪
DNA重新鑑定,陳龍綺含冤1490日終獲無罪
時間:2014.4.23(三)10:00—10:4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主持:顧立雄律師(冤獄平反協會理事)
出席:羅秉成律師(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陳龍綺義務辯護律師)
洪維德律師(陳龍綺義務辯護律師)
李俊億教授(台灣大學醫學院法醫學科暨研究所)
尤美女立法委員
陳龍綺(冤罪平反當事人)
呂金鎧(DNA冤罪當事人)
陳龍綺先生於2010年涉入一場妨害性自主官司,歷經1490個含冤待雪的日子,終在4月11日無罪確定,是繼江國慶後,第一位於有罪判決確定後,經DNA重新鑑定證明無辜,案件再審重獲清白者。同時,也是台灣以最新23組Y染色體STR之DNA鑑定的首例,亦是冤獄平反協會2012年成立以來第一件平反案例。
DNA鑑定 使真凶入罪 也使無辜者含冤
2009年3月25日晚,3名男性(A、B、C)至陳龍綺與友人之租屋處飲酒,A男去電傳播公司找2名小姐陪酒,約凌晨3時2名小姐抵達租屋處,陳龍綺於3時許離開該處接太太下班。3月25日晚上10時,2名女子向警方報案,表示因飲酒,於意識不清之情形被在場人士性侵。
經過警方採證進行DNA鑑定,其中1名女子身上衣物檢體經DNA鑑定,判斷「不排除」混有A男、B男以及陳龍綺之DNA,陳龍綺一路喊冤,表示他並沒有參與任何不法行為,認為DNA鑑定應有誤,但最終法院仍判決陳龍綺與A男、B男乘機性交罪成立,陳龍綺遭判4年有期徒刑,2013年3月有罪確定。
經本會義務律師團與台大醫學院李俊億教授研究,發現陳龍綺先生極有可能遭到冤判。李俊億教授表示,該DNA鑑定報告雖稱不排除陳龍綺,但仍可調查「電泳訊號圖」以判斷究竟該衣物檢體混有「幾人」之DNA,可能有3人,也可能僅有2人。換言之,仍有證據可進一步查明真相。
本會義務律師團於2013年6月向法院聲請再審,主張法院應調取電泳訊號圖,如證實僅有2人,那麼以此份鑑定報告判決3人有罪即有誤判。台中高分院接到再審聲請後,罕見於再審前開庭,傳刑事警察局鑑定人員出庭說明。
鑑定人員表示依照被害者衣物檢體的混合型檢體判斷會有兩個情境,一個情境就是不排除混有A男、B男,另一個情境則是不排除混有A男、B男及陳龍綺。換言之,有可能「沒有」陳龍綺的DNA。同時,鑑定人員也表示可增加基因位,由原先17組基因位增加到23組,重新鑑定。最終,DNA重新鑑定,確認「可排除陳龍綺」,法院於去年12月12日開啟再審(台中高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32號刑事裁定),並於今年3月26日改判無罪(台中高分院103年再字第1號刑事判決),陳龍綺獲得平反。
再審高門檻 平反靠運氣
平反冤獄靠什麼?當事人的清白?救援團隊的細心、努力?家人的情感支持?這些或許都對,但最關鍵的,往往是當事人的運氣。
根據司法院統計,2003年至2012年高院及各分院共受理11,875件聲請再審案,有60件開啟再審,不到千分之五的案件通過再審門檻,而其中也可能是為被告不利的再審案件。長期以來,再審開啟困難,冤罪難以平反,被冤者只能在高牆內整日抑鬱,在鐵窗裡孤獨喊冤。
洪維德律師:法院應秉持無罪推定原則
陳龍綺義務辯護律師,洪維德律師提及,再審開啟對於法官來說是個沉重的負擔。這項工作吃力不討好,也讓再審門檻如此高。但律師團看判決資料,唯一可能認為陳先生有罪的證據只有這項並不堅實的「不排除」的DNA鑑定報告,其他證據都沒有,原本審理的法院本來就可以做出無罪判決,而不需讓陳先生平白無故受這麼多苦難,而若是法院都可以秉持無罪推定原則作出合理判決,也就不見得需要啟動再審制度。
李俊億教授:司法對科學證據的迷思
台大醫學院法醫學科李俊億教授則說陳龍綺是不幸中的幸運,能夠開啟再審。李教授提醒著不應對科學證據有迷思,以李教授的觀察,本來的鑑定報告雖然說不排除三個人,但還可用電泳訊號圖來判斷人數,而且也應該算DNA的重複機率。以這個案子的DNA型號,李教授計算在台灣大約有千分之一的重複機率,換言之,以台灣男性人口一千一百五十萬人(假定為總人口數二分之一)來看,可能有一萬一千五百人的型號也會不排除。法院說陳龍綺有參與,正確率將大概只有萬分之一。到底還有多少案例像陳先生這樣被誤判,值得深思。
只要法院看過「電泳訊號圖」,或由鑑定人員進一步判讀,即可判斷混合型檢體人數,法院不曾審酌此圖,如要聲請再審,義務律師必須拿出這張圖當作新證據,並讓法院知道這張電泳訊號圖上顯示僅混有2人(即A男、B男)之DNA,始有可能說服法院開啟再審。但這張圖只存在於鑑定單位,救援團隊無任何管道可取得,這項證據對救援團隊而言,看的到卻吃不到。
救援團隊決定先向法院聲請再審,請法院重啟調查調取圖譜。對此,一般再審的實務運作會以「聲請人未提出新證據」而駁回再審聲請,救援團隊於不可能處挑戰可能,盼能說服法院陳龍綺有冤,真相還可再釐清。
結果,法院破天荒於再審裁定前傳喚刑事警察局鑑定人員出庭說明,並罕見地進行證據調查,要求刑事警察局以最新技術之23組Y—STR重新鑑定,終確認「可排除混合陳龍綺之DNA」,法院開啟再審,陳龍綺無罪平反。
看見陳龍綺無辜被判有罪,我們說陳龍綺運氣很差,但回顧陳龍綺冤獄平反過程,我們說陳龍綺運氣很好。台中高分院罕見地為免被告蒙受不白之冤,進行證據調查,而巧合的是刑事警察局也新引進23組Y—STR之DNA鑑定技術,讓陳龍綺成為首例以23組Y—STR鑑定獲得冤案平反之當事人。
我自始至終都喊冤,所有那天在現場的人都說我沒做,但就那位不在現場坐在台上的人認為我有做,所以我被定罪。 ~陳龍綺~
1490個含冤待雪的日子裡,陳龍綺靠家人的支持才走得下去。同時,陳龍綺,也提及感謝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的相助帶給他溫暖,讓他可以堅持下去。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也同時是陳龍綺義務辯護律師,羅秉成律師表示當時與陳龍綺先生見面時,也討論到是否要入監服刑,這是個很掙扎的難題,當時陳龍綺對他說,他不能去關,如果主動報到服刑是自己冤枉自己,因而寧可逃亡,隱姓埋名。
顧立雄律師:陳龍綺拒絕入監可說是司法不服從
顧立雄律師表示自己自1983年開始執業,年輕時碰到冤案,跟法官講什麼法官都不理的時候,回去還會做惡夢。陳龍綺的案子如果是了解司法制度的人來看,就會知道真的是很不容易,再審真的非常困難。而陳先生不願意為了冤案不刑,沒有入監報到也可說是一種司法的不服從,也很幸運可以獲得平反。但顧律師強調,制度面的改革跟個案救援必須並重,需要定讞後的DNA鑑定制度,讓冤罪可以透過新的技術來平反。
DNA鑑定報告由不排除到排除,陳龍綺由有罪到無罪,這個冤罪平反的真實故事提醒著法庭上審檢辯三方對於科學證據都必須更為謹慎,科學證據並不一定反映真實,而如過度仰賴科學,將可能讓冤案更難獲得平反。在過去,冤案成因以刑求逼供為主,而如今司法面臨的狀況則是科學證據錯誤的情況造成誤判,讓無辜的人被判有罪。
羅秉成律師:同是DNA冤案,呂金鎧20年冤獄,有待平反
在冤獄平反協會救援當事人中,仍有DNA鑑識錯誤的案件有待救援。呂金鎧先生在1993年被控捲入一場性侵殺人案件,當年法務部調查局以HLA DQα 鑑定法,結果顯示精液證物與呂金鎧全符合並與另一名同案被告不矛盾,法院認定呂金鎧有罪,應執行20年有期徒刑,但稍後在同案被告的審理程序中,法院要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更精密之STR鑑定法重新鑑定,發現證物上僅有該名被告之DNA而無呂金鎧之DNA。證實原先的DNA鑑定有誤。
呂金鎧被法院用錯誤的DNA鑑定報告判決有罪,而迄今法院仍然不願面對真相,以新的DNA鑑定給呂金鎧一個重新審判的機會。
呂金鎧與陳龍綺同是天涯淪落人,而陳龍綺冤案已平反,呂金鎧還在等待運氣。呂金鎧今天表示自己從35歲進去關到55歲才出來,回來後雙親都已過往,晚上睡覺時只能偷偷掉淚,默默承受被冤判的痛苦。
羅秉成律師表示呂金鎧的案子還在平反的路上,需要各界多多關注。
尤美女立委:法院是為了公平審判而存在,定讞後請求DNA鑑定制度亟需建立
在美國,有冤案救援組織,無辜計畫「Innocence Project」致力於透過DNA鑑定技術來救援冤案,1992年成立至今已成功救援316名,其中有18名曾被判決死刑確定,之後再以新的DNA鑑定證明無辜。
為發現新的DNA鑑定技術可能出現的冤案,美國50個州均有定讞後請求DNA鑑定(Post—Conviction Test)的制度,讓受有罪判決的被告可以透過新技術獲得平反,而台灣還無任何的法令讓被告有權請求DNA鑑定。
對此,尤美女立委雖對高院法官開啟再審調查給予肯定,但也表示司法不應該是要當事人去燒香拜拜求得好運,必須建立起制度,讓大家看到法院是為了公平審判而存在。
假如陳龍綺運氣不夠好,將仍深受冤罪之苦,23組Y—STR的鑑定技術對他而言,不具任何意義。
陳龍綺獲判無罪並不是終點,而是受冤者與家人生命的新起點,亦是台灣冤案救援的重要里程。呂金鎧先生已出獄,至今仍在等待平反,而可能還有更多的DNA冤案等待被救援。DNA鑑定可讓真凶入罪,也可讓無辜者含冤,政府應建立定讞後DNA鑑定制度,讓DNA鑑定成為冤案救援的重要利器,冤案平反不能靠運氣,制度必須被建立。
冤獄平反協會希望透過陳龍綺無罪平反的經歷呼籲以下三點:
一、 平反不能靠運氣,定讞後DNA鑑定制度應即建立!
二、科學可發現真實,但也可能造成冤案,審檢辯三方均應多方了解進 修,避免錯判!
三、不讓無辜的人被判決有罪是法官的重要使命,法院再審門檻應放寬,讓疑案重審,讓冤罪平反!
陳龍綺冤罪平反大事記
時間 | 事件 |
2009.03.25 | 事件發生 |
2010.01.08 | DNA鑑定結果,17組Y—STR鑑定不排除混有陳龍綺之DNA |
2010.03.17 | 檢察官起訴陳龍綺 |
2012.01.20 | 台中地院一審判決,陳龍綺乘機性交罪成立,有期徒刑4年 |
2012.11.06 | 台中高分院二審判決,認定陳龍綺有罪,駁回上訴 |
2013.03.07 |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陳龍綺有罪確定 |
2013.06.03 | 冤獄平反協會義務律師團為陳龍綺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請求法院調取電泳訊號圖判讀混合型檢體混合人數 |
2013.09.23 | 台中高分院傳喚刑事警察局鑑定人員出庭說明,鑑定人員表示可能可排除陳龍綺,法院要求重新鑑定 |
2013.12.05 | 刑事警察局以最新23組Y—STR重新鑑定,結果可排除混有陳龍綺 |
2013.12.12 | 台中高分院裁定開啟再審 |
2014.03.26 | 台中高分院判決陳龍綺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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