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家讀書會 側寫花絮

 

法官是絕對客觀且公正無私的嗎?

「每位執法者,如同我們在坐的所有人,
都是有『臉』的,任何判斷都不免帶有『主觀上』的評價」,
又寧提醒。

「達米恩很帥耶!你們不覺得嗎?他是一位帥哥!陪審團怎麼會判他有罪嘛」,
一位同學打趣的說道。

「他很帥阿,可是這也很危險耶!
如果一位嫌疑人剛好長相不是主流價值觀討喜的,
或不是主流認為美的、帥的,
那他會因此被判有罪?!
達米恩在當時的氛圍中也是屬於『不討喜』的那一類阿!」
另一位同學回應。

的確,家境窮困的達米恩,青年少時期是穿著黑色大衣又喜歡重金屬搖滾樂,被視為鎮上的頭號「邪教」份子,他的「不討喜」及「邪教」色彩,使他成為本案兇嫌的不二人選!此案就是在濃厚的「邪教」氛圍下,荒謬的被定罪。

檢方雖然採集了三名嫌犯的頭髮、血液、唾液、指紋、鞋印,但完全與現場証物不吻合。

「咦?!都沒有証據証明是他們做的,那不是不能定罪嗎?」

 

巧合的是,在警方逮捕三名被告半年後,「兇器」竟然出現了!可笑的是,這把九英寸「湖刀」(在湖裡找到故稱之)與米斯克利供稱行兇的六英寸折疊刀並不吻合。但,透過檢察官約翰.佛格曼在法庭上的「實驗」,拿了一顆葡萄柚用刀猛揮,宣稱這些刀和解剖相片中被害者跨下的傷痕符合而認為「足以証明傷害是這把刀造成的」。

「天阿!太像台灣的購物頻道了…這也能上法庭?!」
同學疑惑的說道。

齒科鑑識權威理查.蘇維隆醫師檢視了解剖報告後,對於佛格曼宣稱葡萄柚上的刀痕和被害者身上的傷痕吻合,他說「我從來沒有聽過這麼離譜的証詞,我認為將這樣的說法塞給陪審團簡直沒有良心。」

在美國的陪審團制下,法官肩負「篩選証據」的責任,即哪些証據可以讓陪審團聽到,而哪些証據不應該讓陪審團聽到。在本案上,証據的篩選機制,顯然失靈了。

檢察官約翰.佛格曼認為「著迷於重金屬」和「穿得一身黑」都是參與邪教活動者的特徵,因此找來自稱「邪教專家」的戴爾.葛瑞菲「博士」出庭作證!

沒錯,正是在濃厚的「邪教」氛圍及一連串的「獵巫行動」下三人被定罪。

 

延伸思考

在美國部份州中,是否開啟再審的判斷可能由原審法官決定(例如,對於「新事証」的認定)。你認為妥當嗎?為什麼?

在美國的刑事司法程序中,認罪協商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大約九成案件乃透過認罪協商,而非透過陪審團審判。認罪協商在某種程度上節省了國家行政成本。但也常陷入兩難局面:辯護人究竟是要積極為當事人作無罪之抗辯,還是作認罪協商,以換取較低的刑度?是你的話,你會怎麼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