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針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修法方向

 

針對司法院刑事補償法修法方向,台灣冤獄平反協會予以肯定(2019年11月19日)

司法院於今日(2019年11月19日)新聞稿公布第180次院會通過刑事補償法修正草案,以建立更周全之刑事補償制度。對此修法方向,本會聲明如下:

一、增訂未受人身自由拘束之補償法制,應予肯定

司法院版草案增訂未受人身自由拘束之補償法制(草案第6條之1),肯認冤案平反者在捲入司法訴追程序,確實受有人身自由之外的重大損失,應予補償,本會予以肯定。

遭司法誤判有罪確定後,透過非常救濟程序獲判無罪者,往往歷經艱辛之救濟歷程,從有罪到平反,實已造成個人、家庭之身心難以回復之損害,對於受判決人而言,絕非只有在「被關」才受損害。司法院草案為冤案平反者增訂此損失補償請求權,值得高度肯定。惟遭司法誤判者所受之損害極鉅,其審酌補償金額仍應再多方考量。

二、減少抽象的「可歸責」、「一般通念」的適用,亦值贊同

司法院版草案刪去現行法第7條,避免受害人於刑事補償程序中,又遭認定可歸責而以「一般通念」之抽象概念縮減補償金額而受挫辱,亦應肯定。

現行法第7條,容許補償決定機關透過可歸責之認定,再度檢視受害者之犯罪嫌疑,已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且有關「社會一般通念」之概念亦過於抽象,並有重複評價受害人的疑慮。草案刪除第7條,本會敬表贊同。

三、完善刑事補償法制,看見各種冤案傷害

冤案事件有一共通點,每一位遭誤判的人,原本的生活完全被打亂,失去工作,離開親人,身心折磨。縱然法院事後證明其清白,也難以補償他們的人生。本會感謝司法院於本次草案中,看見冤案傷害,擴大刑事補償範圍,本會也將繼續推動刑事補償制度之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