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稿】無期徒刑冤案林金貴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分院(2021.11.03)

【聲明稿】無期徒刑冤案林金貴最高法院發回高雄高分院(2021.11.03)

針對最高法院撤銷林金貴有罪判決、發回更審,台灣冤獄平反協會聲明如下:

一、指認瑕疵為嚴重冤案成因,感謝最高法院重視指認疑點

有罪判決援引三位證人對林金貴之指認,認定林金貴涉案,然而,其中一名證人於指認林金貴之前不但曾錯誤指認他人,另二名證人更是接續在林金貴上銬照片為指認,不僅違反指認規範,也顯有暗示之情事。

參考國內外冤案研究,指認程序瑕疵造成證人記憶為一項重大冤案成因,最高法院發回意旨亦論及本案證人指認可信度有疑,仍待調查釐清。感謝最高法院重視指認疑點,期待事實審能進一步查明。

二、法院應本於無罪推定之原則、公平法院之立場,依嚴謹證據法則,就本案詳予調查釐清

本案重審的關鍵證據「林金貴半身照」,顯示林金貴於案發前2個月為西裝頭短髮,實際兇嫌長髮及肩有極大差異,經相館老闆出庭證述該照片確實是林金貴於案發前兩個月所拍攝,且不曾修改林金貴的髮長;人臉辨識專家也提出意見認為林金貴與兇嫌非同一人可能性較大;過往同受羈押的兩位收容人也出庭證述林金貴於看守所內持續喊冤。本案沒有任何客觀證據指向林金貴涉案,更無任何犯罪動機,最高法院指出有罪判決9項證據待釐清,在在說明有罪判決瑕疵。

期許事實審法院能依據最高法院發回意旨,本於無罪推定原則,以公平法院之立場,依嚴謹證據法則,詳予調查。

三、我們堅信,法院終將還給林金貴應有的清白

林金貴遭指控犯下2007年5月9日高雄鳳山的計程車司機命案,林金貴始終喊冤未涉案,歷經有罪確定,開始再審,改判無罪,又改判有罪,至今這條漫長的平反之路已超過14年。14年來,林金貴不曾放棄爭取清白,林金貴的家人、親友、律師也繼續支持林金貴,感謝最高法院本於嚴謹證據法則,對有罪判決提出疑點發回更審,本會堅信,法院終將 #還給林金貴應有的清白

————林金貴冤獄大事記————
2007.01.05
林金貴前往高雄大寮戶政事務所辦理身分證
2007.01.25
林金貴因變更住所再至戶政事務所換發身分證
2007.03.05
林金貴前往花雕數位影像館拍攝半身照
2007.05.09
晚上9時35分,高雄鳳山計程車司機遭人開槍
2007.05.09
晚上10時40分,林金貴手機通聯顯示發話地位於台南佳里
2007.10.10
林金貴遭逮捕,現場證人指認林金貴為當日行為人,林金貴喊冤
2007.11.29
林金貴通過測謊
2008.01.30
高雄地方檢察署起訴林金貴殺人罪
2008.03.25
地院審理,員警表示車內指紋與林金貴不符
2008.04.29
高雄地院判決林金貴殺人罪成立,處無期徒刑(97年度重訴字第11號)
2008.12.22
高雄高分院駁回林金貴上訴(97年度上重訴字第12號)
2009.03.26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98年度台上字第1669號)
2010.06.17
高雄高分院判決林金貴殺人罪成立,處無期徒刑(98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 號)
2010.09.02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99年度台上字第5482號)
2015.02.04
刑事訴訟法再審新法修正公布
2015.02.05
救援團隊以「Google行車路線規劃圖」聲請再審
2015.02.26
高雄高分院駁回再審
2015.06.25
最高法院駁回律師團抗告
2016.03.17
救援團隊以「半身照」、「髮長意見」、「影像分析」聲請再審
2016.07.25
高雄高分院第一次駁回再審
2016.09.22
最高法院第一次撤銷發回更審
2016.11.30
高雄高分院第二次駁回再審
2017.01.25
最高法院第二次撤銷發回更審
2017.04.18
高雄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停止執行
2017.04.21
林金貴獲釋
2018.08.07
高雄高分院再審宣判,林金貴無罪(106年度再字第1號)
2018.08.27
高雄高分檢提出上訴
2018.12.26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107年度台上字第4034號)
2020.12.03
高雄高分院宣判,林金貴有罪(108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2021.11.03
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110年度台上字第18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