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呂金鎧案:20 毫升?真科學?偽科學?
更新日期:
2016/08/15
![]() 呂金鎧案:20 毫升?真科學?偽科學?
文/吳佩儒(東吳政治系、平冤實習生)
呂金鎧,十八歲開始就從事麵包師傅的行業。1993年與另一名陳姓被告被控強制性交和殺害一名女大學生,直至更(六)審因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放棄上訴,判決確定為二十年有期徒刑。 法醫目測精液量20毫升支持呂金鎧有罪的證據是法醫鑑定報告,該報告指出案發現場的精液殘留量約20毫升。針對此鑑定意見,法醫在更(三)審時,出庭證稱其是用「目測」判斷為「大約」20毫升,而該處液體是包含地上被害人的血液及因翻動其身體所新流出來的精液,而這目測法是基於法醫二十年的實驗室「經驗」。此外,他也指出從被害人身體流出來的精液量比一般人的還要多很多。更六審法院以此為據,認為一般台灣男性射精一次的精液量為2~6毫升,兩人射精量是4~12毫升,因此可推斷陳姓被告和呂金鎧兩人一起犯案,排除一人射精多次或只有一人犯案的可能性。惟被告二人射入被害人陰道之精液,其量約為四至十二CC(即二至六CC乘以二),就數量而言,即無矛盾之處,故被害人下體流出液體雖混入其他體液,仍不能因而未被告二人中僅有一人以強暴方法在被害人體內射精。斯時,既僅有被告二人在場,而其二人精液混合之基因型與前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復無矛盾,則被告呂金鎧之精液確實存在於被害人下體陰道內,要無疑義。(節錄自更六審判決書) 但,液體體積多寡能否僅由目測判斷?台灣冤獄平反協會針對法醫以目測研判體積的敘述,設計了一個科普小實驗 ,結果顯示,僅憑目測,並無法精確計算滴落平面散開的液體體積,經訪問研究流體力學的教授,請教「目測」滴落在一平面的液體體積究竟可不可行,其明確指出「這真是極不科學,根本是用猜的」。計算液體體積需先確認液體種類與接觸表面材質雖然「面積乘以厚度等於體積」這是大家所熟知的,但是液體滴在平面上散開(spread)的過程,會因表面材質和液體種類而呈現不同的結果。相同體積的相同液體滴在材質不同的表面上,表面若為親水性(hydrophilic)的,例如乾淨的玻璃,液體會傾向散開,呈扁平薄膜狀;若為疏水性(hydrophobic)的,例如上了蠟的表面,則液體會較內聚而呈凸起狀,如以下三張照片 ,依序為親水性至疏水性。![]() ![]() ![]() 不同的液體亦會在相同材質的表面呈現不同的延散性質,例如水會傾向散開成薄層,水銀則會凸起圓狀。 因此考量液體特性與接觸表面材質的不同,液體滴落平面後散開的面積不同,厚度亦非均勻,實無法直接以面積乘以厚度計算液體的體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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