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victed Days
2920
(Exonerated)
B23黃明芳 Huang, Ming-Fang
Larceny
8 Months of Imprisonment
#Absence of Key Witness

案情介紹

黃明芳於2010年捲入此竊盜漂流木事件,高雄地方法院一審認定黃明芳與人合夥撿拾漂流木販賣,構成竊盜罪,二審遭判有罪,處8月有期徒刑,竊盜罪不得上訴第三審,因而有罪確定。黃明芳遭判有罪時,仍處在無期徒刑假釋的保護管束期間,該次假釋遭撤銷,必須再次入監服殘刑。根據刑法他得再服25年有期徒刑。2011年,不願再服殘刑的黃明芳鋌而走險另犯重罪,刑期又再累積。這場冤案讓黃明芳付出難以想像的代價。

司法院釋字第752號解釋,明確認定刑事訴訟法規範於一審無罪二審遭判有罪而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情況,讓有罪判決未再接受一次審查,應屬違憲。而二審法院職權傳喚對黃明芳不利的證人,沒有讓黃明芳詰問,也有程序上的瑕疵。

重啟審判

2011年漂流木案有罪確定後,面臨漫漫長刑的黃明芳不曾失去喊冤的意志。檢察總長於2014年提出非常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2017年監察院提出調查報告,2018年總長再次提出非常上訴,仍遭駁回。這時高雄高分檢以本案的新證人為黃明芳聲請再審,經過法院調查,證人證述知悉黃明芳與告訴人之間有合夥關係,2018年10月,高雄高分院裁定開始再審,漂流木案重啟審判。

平反之路

高雄高分院重啟審判後,再次傳訊相關人等,終於再次確認了黃明芳的無罪,2019年7月18日,高雄高分院宣判,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第一審無罪判決。在黃明芳的堅持下,冤屈終於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