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Convicted Days
2478
(Exonerated)
B17張月英 Chang, Yueh-Yin
Offenses Against Public Safety, Offenses of Causing Bodily Harm with Negligence6 Months and 50 Days of Imprisonment
#False Accusation #Misidentification
案情介紹
有罪判決認為2007年9月26日下午6時許,張月英騎DNX-000輕型機車,經過台北市公館的行人穿越道時沒有注意到闖紅燈的朱女,撞到朱女,讓朱女受傷倒地,張月英沒有停車下來查看,也沒有報警或是叫救護車,就騎車離開了。路人徐男等人看到這起車禍,記下車牌號碼後報警處理。經過車牌確認使用人為張月英,張月英始終表示案發時他在市場擺攤,最終仍被控犯肇事逃逸以及過失傷害。
重啟審判
本案關鍵證據為證人證詞,並無監視器影像。張月英提出擺攤友人的證詞,主張每週三下午都在智光市場擺攤,然而,法院調查張月英的通聯基地台位置,發現他時而永和時而中和,因而不採友人證詞,認為張月英每週三傍晚並不必然都在永和擺攤。
再審審理時,法院調查,發現張月英擺攤的攤位正好落在永和、中和兩處基地台交界處,換言之,即便張月英並未移動,其通聯基地台也可能時而永和時而中和,而當場有看到機車顏色的人,有1位說是黃色,3位說是白色,但是張月英的機車是紅色的,顯見證詞可信度有疑,法院裁定開始再審。
平反之路
重新審理後,法院調查發現案發第一時間撥打電話報案的行人所留下的紀錄110勤務中心受理報案紀錄單,當時報案人向勤務中心表示肇事車輛車牌為「DMX-000」,並非張月英所騎乘的「DNX-000」,而且警方當時曾調取張月英案發前通聯基地台紀錄,顯示人在黃昏市場擺攤,法院再考量案發當時有下雨且正值傍晚視線不清,而且考量也有其他證人證稱張月英人在擺攤。最終,法院維持一審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