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新再審,平冤罪-法官的使命是不讓無辜的人民受到懲罰

會後新聞稿 

新再審,平冤罪

法官的使命是不讓無辜的人民受到懲罰

時間:2015.02.05(四)09:20—10:00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3會議室
主持:羅秉成律師(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
出席:蔡晴羽律師(台大法研所碩士生、林金貴義務辯護律師團成員)
           謝煜偉教授(台灣大學法律學院)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總統於2月4日公布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放寬再審之條件,對於在獄中苦苦喊冤的無辜被告而言,意義重大。冤獄平反協會與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長期致力於冤案救援,每每面臨法院受限於古老判例的束縛,錯誤判決難被推翻,冤抑無解。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律師表示,立院通過再審修正條文,雖未引起太多注意,但對於參與冤案平反的人而言,是相當難能可貴的一次修法。

再審新制度,冤罪盼平反

新法明文規定,以「發現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已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新事實、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即屬再審新證據,盼能藉由修法讓更多無辜冤罪獲得平反機會。

法院誤判在所難免,再審制度正是要糾正錯誤的判決,不讓無辜的人民枉坐冤獄,但現實上要讓法院承認誤判絕非易事。往往當聲請再審的無辜被告提出新證據後,法院一則可能以該證據並非事實審判決確定前已存在,因而並不具備「嶄新性」,以非屬「新證據」駁回;法院亦可能以該證據不足以對被告為更輕或無罪之判決,因而不具備「確實性」,予以駁回。

嶄新性要件的存在,隱含著將「法院是否有疏失」當作「開啟再審」之條件,因此判決確定後才出現的證據都可能被當作「不夠新」,而無法開啟再審;而確實性的要求則讓法院在認定「足以動搖判決」的門檻難以捉摸,無辜人民被期待要拿出足以推翻判決的新證據,然而,大多數的無辜被告身陷囹圄,要求其拿出新證據,形同緣木求魚。兩大要件之下,終讓再審開啟難上加難。

新法修正重點有三:

一、刪去「確實」二字,且新證據可與原先卷內資料綜合判斷是否有利無辜被告;
二、明確規定新事實、新證據係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三、增訂辦案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於辦案時有違法失職,致影響判決,亦屬再審事由。

謝煜偉教授:審判者應重新思考再審制度之目的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謝煜偉教授則表示這個修法脈絡是因為早期司法實務上對於新證據的解釋傾向嚴格。這個新證據必須是判決確定前已存在的證據,比如說已經存在的文書在某個巧合發現,才可開啟再審。換言之,再審被當作是要糾正法院的錯誤或疏忽才可以開啟再審,卻沒想到判決事實基礎發生變動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判決確定後所出現的證據,而再審既然做為救濟個案的制度目的,假如判決事實基礎產生變動,無須區分新證據是判決確定前、後所出現,均應該屬再審新證據。

新法破除嶄新性的要求,只要判決未經法院審酌,即屬「新」證據,而該證據的意義也可再與卷內相關有利無辜被告綜合判斷,法院不應切割觀察,更讓無辜被告有開啟再審的空間,只要新證據讓法官認為原本判決事實有變動,並且是往有利被告的方向來變動,就應該開啟再審。

然而,新證據究竟要達到怎樣程度才足以開啟再審,謝煜偉教授表示這並非立法者可處理,而仍可能留下爭議。另一方面,被告也仍無權請求證據調查,取得更多有利證據,有時只能指出證據存在,得仰賴法院發動調查,就此而言,法官於再審程序是否願意進行調查也關係到再審有無可能開啟。

謝煜偉教授期盼此次修法可讓審判者重新思考再審制度的意義,在肯認再審制度目的是救濟無辜被告的基礎下,法院應勇於為無辜被告踏出第一步,於再審前發動調查再來決定准駁,並調整再審開啟門檻等。另一方面,謝煜偉教授也以近年日本許多冤案救援行動的經驗為例,如果社會越來越關注冤案,也能讓法院審理的門檻產生變動。

高榮志律師:徒法不足以自行,關鍵在於法官是否正視冤案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律師則提到冤案救援往往嘗試再審或非常上訴之手段,但如同台大法學院林鈺雄教授的形容,兩條制度往往出現「內外科抗辯」的情形,內科丟給外科,外科丟給內科,最終冤案仍難獲得重新審判。而再審制度又涉及法官內部文化,在法安定性的背後,法院可能是避免得罪其他法官。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條修改還是得靠法官來解釋。高榮志強調期盼法官在新法明確放寬再審條件下,讓更多無辜被冤判的人獲得再審。


新法第一案,冤獄平反協會為林金貴申冤

冤獄平反協會於新法修正後即為遭冤判無期徒刑的無辜被告林金貴,聲請再審。

2008年5月高雄鳳山一起計程車司機遭槍擊殺害之案件,5個月後,警方逮捕林金貴,認定林金貴涉案,然而,車內指紋與林金貴不符,毛髮不足比對,現場監視器畫面因解析度差亦無法比對、彈道比對未作、兇槍未於林金貴處查獲、林金貴表示冤枉並通過測謊,法院憑著可疑證人在具有誘導性安排的指認情境中,指認出林金貴,林金貴自遭逮捕到案後始終喊冤,未曾犯下開槍殺人命案。最終,法院於2010年認定林金貴因不明動機開槍殺人,判處無期徒刑,同年最高法院駁回林金貴上訴,全案確定。

疑點重重,遭判無期

判決確定後,林金貴未放棄希望,持續向各界求援,於2013年自台南監獄向冤獄平反協會申冤。案情經冤獄平反協會律師團與台灣大學法學院學生共同研究後,認為本案疑點重重。

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羅秉成律師與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謝煜偉教授於2014年下學期於台灣大學開設「冤罪救援實務」課程,由修課同學研究申冤案件,發現冤案。林金貴案即係自該課程中所發掘出來的無辜冤案,二十幾位修課同學一致認為林金貴有冤。

台大法研所碩士班同學蔡晴羽律師表示命案發生於2007年5月9日晚上約9時35分,地點為高雄鳳山一帶,而根據林金貴手機之發話紀錄,林金貴在當天晚上10時25分,發話基地台顯示林金貴在台南佳里。蔡晴羽表示本案關鍵在於林金貴有沒有可能在高雄鳳山行兇之後,65分鐘內抵達台南佳里?林金貴表示當天人在台南佳里,並未於高雄鳳山犯下此案。

法院採納員警在逮捕被告一年後的陳述,表示曾有行車測試,表示約50分鐘就即可抵達,但員警未提出任何測試紀錄以資佐證。此點正是第一次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指摘的爭議,但最終,員警究竟是如何完成行車測試,全無紀錄。

法官查Google,有利卻不提

經過研究,律師團發現法官曾經上網查了Google路線規劃,顯示約需1小時23分才可自高雄鳳山事發地抵達台南佳里。

這張路線規劃圖顯然對於林金貴有利,可作為林金貴不在場證明之依據,但法院卻未進一步調查、也沒有向林金貴提示該項證據,請林金貴表示意見。在沒有毛髮、沒有血跡、沒有兇槍,而被告始終喊冤並通過測謊的情況下,法院便以當時可疑的證人指認,忽略這個關鍵的不在場證明。在犯案動機不明之情況下,判決林金貴有罪,處無期徒刑。

重要證據未審酌,無辜被告盼平反

律師團認為卷內的Google行車規劃路線圖,法院不曾交代說明。在新法規定下,該證據應符合「判決確定前已存在而未及調查斟酌」之新證據。律師團即以此提出再審,希望法院適用新法,與卷內有利林金貴的證據綜合判斷,開啟再審。

冤獄平反協會與民間司改會曾共同研議刑事非常救濟制度的改革草案,並透過尤美女立法委員提案,就再審及非常上訴制度於實務上的運作,做整體性的修正,礙於法案協商中尚未三讀;因此,此次在第六會期廖正井委員提案審查《刑事訴訟法》第420條時,尤美女委員將其提案重點以修正動議納入此次法案審查的範圍。因而有這次「單一條文」的修正。

羅秉成律師表示此次修法雖然只有一條,但卻相當關鍵,可說是透過立法來喚醒法院正視冤案,應該要讓更多蒙冤的無辜者知道新法修正,鼓起勇氣聲請再審,爭取平反。

冤獄平反協會與民間司改會期許新法修正為台灣的冤案救援行動開創新局面,法院的使命是不讓無辜的人民受到懲罰,期盼在冰冷鐵窗內的無辜被告早日平反冤屈。

 

林金貴冤獄大事記

時間 事件
2007.05.09 約晚上9時35分,高雄鳳山計程車司機遭人開槍喪命
2007.05.09 晚上10時40分,林金貴手機通聯顯示其發話地位於台南佳里建南街
2007.10.09 刑事警察局報告車內毛髮DNA量不足,無從比對
2007.10.10 林金貴遭警方逮捕
兩名現場證人指認林金貴為當日行為人,林金貴喊冤
2007.11.29 林金貴通過測謊
2008.01.30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林金貴殺人罪
2008.03.25 地院審理,員警表示車內指紋與林金貴不符
2008.04.29 高雄地院判決林金貴殺人罪成立,處無期徒刑
2008.12.22 高雄高分院駁回林金貴上訴
2009.03.26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2009.05.22 員警向法院發文表示曾於2007年10月間不詳日期,駕駛偵防車自高雄鳳山前往台南佳里,全程約50分鐘,未正式紀錄,無測試記錄表
2010.02.25 高雄高分院法官查詢Google路線規劃,自事發地抵達台南佳里需約1小時23分鐘
2010.06.03 更一審最後一次開庭,法院未提示該Google路線規劃
2010.06.17 高雄高分院判決林金貴殺人罪成立,處無期徒刑
2010.09.02 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2015.02.04 刑事訴訟法新法修正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