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高中生的觀察:監委認后豐大橋案並不單純

文/陳冠婷 平冤實習生

 

2013年,我來到冤獄平反協會實習,在那邊最深入接觸到的案件,就是后豐大橋案。這個案件有兩位檢察官經手過,第一位檢察官認為證據不足,沒有起訴;但兩年過後證人翻供,另一位檢察官起訴了這兩位現在被關在牢裡的人。這個案件最大的轉折點就是證人的證詞,事情發生當天說他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兩年後卻又改口說他其實全部都有看到。總之,不論證人說了什麼,先來看看法院怎麼判,再來討論其他事情。

法院認定事實
2002年12月7日的台中,一個月亮高掛的夜晚,王清雲在距離后豐大橋50公尺遠的地方炒米糠,用來引誘在大甲溪裡的蝦子。兩台車子停在橋上,一台是一位名為陳琪瑄的女子下車,另一台則是王淇政及開車的洪世緯兩名男子下車。一開始不以為意的王清雲,繼續在橋下炒米糠,沒想到過了不久,發現事情有點不太對勁。王淇政跟陳琪瑄因為兩人感情分手問題開始追逐、爭吵,王淇政把女朋友從後方抱住,並叫他的朋友洪世緯幫忙抱住女生的腳,並將女生抬到橋外,女生拉扯、掙扎。王清雲也聽到男生很兇的對女生說:「你如果要與我分手,我就讓你死,如果繼續跟我在一起,我就把你放下來!」王清雲一直看著橋上所發生的事,直到抱住女生頭部的王淇政把手鬆開後,女生呈現頭下腳上的狀態,最後,抓住女生.腳的男子鬆開手,她被地心引力拉著向下掉,結束了她的一生。王清雲拿著燈照橋上,兩個在橋上的男生開始喊救命,跑下橋找女生。救護車在1:26分到達,在39分時載著屍體跟看似快要崩潰的王淇政前往醫院,洪世緯開車跟在後面前往醫院。

以上是2006年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主要採用證人王清雲的證詞為主,法醫許倬憲的證詞為輔,並沒有採用兩名被告證詞。監察院在2012年做出此案的監察報告,認為這件案件極有可能是冤獄。以下將先用時間順序呈現此案由不起訴到起訴的過程,再說明監察院調查報告中提到的疑點。

2002年12月7日,王淇政及洪世緯於警詢中皆分別表示,他們當天一起約去逛夜市,途中王淇政接到女友陳琪瑄的電話,要求他在十分鐘內到達后豐大橋,因此洪世緯開車載著王淇政前往橋上。洪世緯在途中曾經離開過橋上,去加油站幫輪胎打氣,回來後便聽到王淇政說陳琪瑄墜橋。王淇政說,當時他在陳琪瑄的車旁(此時洪世緯還沒回來)正打算送她回家,要上車時突然聽到關門聲,接著女友(跨在欄杆上)就墜橋了。

王清雲因為事發當時在橋下炒米糠,所以也被帶去詢問。他說他不清楚怎麼回事,橋上好像有三個人追來追去,也有爭吵聲,不久後就看見一個黑影掉到橋下。怎麼掉下來我沒有看清楚,也沒有聽清楚在說什麼。

意外的轉折:證人王清雲翻供

案發當時,聲稱自己沒有看清楚的證人王清雲,意外的於事發2年後(2004年)翻供。王清雲聲稱,當時他在橋下炒米糠,橋上有兩男一女在橋上追逐,王淇政從後面抱住陳琪瑄,洪世緯抱住陳琪瑄的腳,並將陳琪瑄抬到橋外。王清雲表示有聽到男子說:「如果還是要分手,我就把你丟下去;如果繼續在一起,我就把你上下來」,陳琪瑄喊救命,之後王淇政跟洪世緯先後放開手,陳琪瑄就摔下去了。我有拿探照燈照橋上,所以有看到整個過程。同時王清雲也表示,案發當時沒有說出實情是因為受到王淇政爸爸影響,據王清雲說法,王淇政爸爸跟他說:「不要害到王淇政,我們會私下跟家屬和解。」所以在事發當時講話才會有所保留,但是他因為良心過意不去,所以現在(2004年)才決定把事實講出來。

從不起訴到有罪確定
2004年9月14日 檢察官不起訴
但檢察官認為證人說詞前後不一而且落差太大,王清雲2004年證詞比案發當天清楚太多,與一般人「時間越久記憶越模糊」的經驗不符合。而且有部分證詞明顯有瑕疵,因此不採納。再者除了證人證詞之外並沒有任何客觀(科學)證據顯示被告有犯下殺人罪行,因此檢察官林柏宏認為罪嫌不足不起訴。

2005年6月24日 另一檢察官起訴
王清雲決定講出實情是因為自己過意不去,所以翻供。依據被告王淇政說法,陳琪瑄是自己掉下橋的。但法醫許倬憲說,以當時橋高來看,如果死者是要自殺,應該會腳先著地;但是死者不想死,所以手先著地。

檢察官以法醫及證人證詞認為,被告所說的是謊話,兩人有將死者丟下橋。因此起訴兩名被告。

2006年5月12日 一審判決有罪
台中地方法院認定事實為第一段所述,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來自於證人王清雲翻供後及法醫許倬憲證詞。法醫表示,從屍體上的情形可以看出兩名被告將死者合力抬出護欄外,王淇政與洪世緯先後鬆手,形成擺錘效應,導致墜橋後死者身體與橋面平行。但法醫也表示,他只是從屍體的情形客觀判斷,原因部分不在法醫的權責之內。最後判決王淇政與洪世緯分別十五年及十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監察院調查報告怎麼說?
從判決後到2012年以前,律師提過上訴,檢察總長提過非常上訴,但全部都被駁回。2012年監察院對此案做出了長達93頁的調查報告,以下為監察院報告中的一些疑點:

1. 證人供詞反覆
(1) 聲音

證人王清雲在翻供前都表示他聽不清楚(或沒有聽到)橋上王淇政及陳琪瑄吵架的聲音,翻供後卻表示他清楚聽到吵架聲音,還說出了他所聽到的話語。

(2) 照明器材

王清雲在2004年1月翻供後說出他有帶探照燈,所以可以看很清楚。但後續的警詢中,王清雲對於「燈」的講法都不同。一開始是探照燈,再來是投射燈,後來又變成兩支手電筒,最後是兩個探照燈,讓人搞不清楚他當天所帶的燈具究竟為何。證人當天只是去抓蝦子,燈具是用來看清蝦子,又有必要帶到高瓦數的探照燈嗎?

(3) 月光

判決內容提到(第一段),當天月光很亮,再加上路燈跟證人所帶的燈,可以看到橋上所發生的事情。因此證人王清雲可以看到被告與死者在橋上是正常的。但中央氣象局的資料顯示,2002年12月7日半夜凌晨1點,根本沒有月光。又據台中氣象站測量,當天凌晨兩點的雲量在整片天空中,有十分之八布滿雲層,雖然不能代表事發當時的時間,但是兩個時間點距離相近,很難有太大的差別。姑且先不論法官如此相信證人的話,沒有進一步做查證的動作。如果少了月光,證人還可能清楚看到橋上所發生的事情嗎?

2. 法院過失
(1) 2005年11月2日上午,一審法官與證人王清雲還有案發當天到場協助的警員劉文南曾到過現場勘驗。勘驗錄影帶中發現,證人王清雲指認其當時的位置,用吊車吊起後,竟離地面至少8公尺。原審竟任證人就其所在位置任意提高高度與距離,卻不查詢公路總局臺中工務段相關資料或調閱相關衛星或航空測量照片,確認河道變遷與高度實際情形並加以佐證,實在令人無法信服證人所指認的位置就是案發當天的實際位置。

(2) 洪世緯曾經說出自己有去加油站幫輪胎打氣,案發當天警員劉文南有向加油站調閱綠影帶,但檢察官在勘驗綠影帶的時候竟然沒有通知被告,僅由檢察官目視錄影帶便認定「無法有效辨識」,並未送交相關鑑識單位使用科學方法勘驗。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對被告有利或不利的任何證據都應進行詳細調查。很顯然檢察官並沒有遵守。

(3) 案件判決後,律師曾經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要求。但高等法院並沒有進行任何準備程序,而且僅開一次審判庭,然後就認為地方法院的判決沒有問題。最高法院也沒有依照法律規定調查證據、在審判書上也沒有寫出為什麼地院判決沒有問題的理由。

3. 現場模擬
(1) 監察院曾經對證人王清雲設計六個題目,並請證人站在距離橋上五十公尺處的地方,並準備了瓦數跟王清雲所述一樣的探照燈,請他專注地看著橋上所發生的事情。但王清雲卻無法說出橋上所發生的情形,那為何在條件相對惡劣的案發現場可以清楚描述橋上所發生的事?

(2) 王清雲曾經說過他很清楚地聽到橋上陳琪瑄及王淇政的對話內容,因此檢察官對此做測試。測試內容是「后豐大橋、警察、救命」等單字,據測試當天影帶顯示,被告洪世偉在橋上喊到快要失聲,但證人王清雲卻完全無法回答洪世緯所說的話語。監察院也曾在背景噪音較小的景美溪旁的平地測試,同樣無法分辨聲音內容。那為何王清雲在案發當天可以清楚聽到對話內容?

(3) 監察院曾找來三名與被告跟死者身體比例相似的人進行模擬,法院在2005年也曾經做過此模擬。依據法院所認定事實,死者曾經有拉扯及掙扎的動作,男性模擬者因為女性的掙扎,導致力氣耗盡,無法說出較長的話語;同時也因為掙扎的動作讓兩名男性無法將女性抬出護欄外。2005年法院所模擬的錄影帶顯示,法院並沒有讓女性模擬者掙扎,反而是配合男性,因此在法院的錄影帶中,兩名男性模擬者才能將女性抬至護欄邊。但縱使在女性配合的情形下,因護欄基底向內傾斜,所以也無法像證人所述,將死者抬至護欄外。

4. 法醫說詞
法醫曾經說過死者的死法可能比較符合王清雲所說,但法醫的專業僅限於解剖及檢驗屍體,上面的論述(擺錘效應)並不包含在法醫的專業裡,因此法醫所做的證詞應該不具有「證據能力」,法官也不能採用。法醫只能夠就自己的專業表達意見,超越法醫專業的意見並不具證據能力,況且法醫自己也表示,「原因部分不是法醫的權責」,可見法官更不應該有理由採用此段論述當作證詞。

疑點重重 夜間會勘

繼監察院的調查報告後,在外界聲援此案的民間團體──冤獄平反協會的律師團告王清雲偽證。偵辦此案的檢察官在2013年12月5號前往后豐大橋現場勘查,律師團及參與救援的另一團體──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加上幾位台灣大學和靜宜大學學生一同南下至后豐大橋,並先行做一次測試。最後得出一些結論將在以下說明:

1. 檢方當天將重量與死者一樣重的假人照證人王清雲的說法從橋上丟下去,假人的墜落位置與死者陳琪瑄陳屍的位置落差了兩公尺。如果證人所說的是真的,那假人位置不應該與真正死者陳屍的位置落差這麼大。

與死者等高等重之假人以證人證詞模擬結果,水平位移為50公分

2. 當天學生用晒衣架架起與橋上護欄一樣高的高度,並找兩位體型與被告相似的學生及一位與陳琪瑄體型相似的人試著用證人所說的方式把人抬過晒衣架。但實驗結果發現,除非兩名模擬被告的同學「同時合力、且洪世緯模擬者須環抱膝蓋」才能將女性瞬間抬出晒衣架,但並無法如判決所說的(兩名被告將死者抬到橋外,且王淇政對死者說了一長串的話)一樣,將女性懸置在橋外那麼久。

王清雲偽證罪不起訴 鑑定報告說什麼?
然而,就在今年(2014)五月,檢察官決定不起訴證人王清雲。不起訴處分書內容主要是依據警察大學所做出的報告,其中提及:

1. 王清雲因為長期在橋下活動、捕蝦,因此比較熟悉地形,所以很合理的可以推測他能夠看到橋上的一舉一動。

2. 報告中提到,從通聯記錄 (不是通話譯文)上來看,王淇政很頻繁的聯絡陳琪瑄,而陳琪瑄比較少主動打電話給王淇政,而且通話時間都很短,似乎不太想理他。在陳琪瑄去后豐大橋的那段時間中,無法從通聯紀錄上看出她想要自殺的念頭。

3. 陳琪瑄電話帳單每月平均只有三百多元,如果兩人感情狀態好,電話費應該不只有這麼少,因此可見兩人感情已變淡。

蔡依晨 0977198749不起訴處分書的說法是,從第二、三點可以顯示雙方有爭執且感情已變淡,又以通話時間的長度短,推測陳琪瑄不會有想要自殺的念頭,因此應該是他殺。再者,王清雲以前翻供時曾說過,事發當時他並沒有講出全部實情,從事發當時到翻供過了兩年,人的記憶可能因為許多因素而改變,因此說詞有出入的地方可能是受到外力(媒體、照片...等)以及情緒的影響所造成的,並不是故意(有意識的)要說謊,所以不構成偽證。

但有問題的地方是,法官認為王清雲因為比較熟悉地形,所以可以看清楚橋上所發生的事;那為什麼不直接對王清雲做視力測試?

從通聯記錄上來看,為什麼可以看出一個人想不想死?如果從通話時間來推測,因為時間過短,不足以爭吵到很激烈的地步,所以陳琪瑄不至於有自殺的念頭;但因為沒有通話譯文,難道不能解讀成說陳琪瑄死意堅決?

另外,單單只看陳琪瑄的電話費用,如何判斷兩人感情變淡?他們有可能是用家裡的電話打的,或者直接約出來見面,兩人距離這麼近,為什麼非得用手機通話不可?若是兩人通話費高,也可以說成兩人爭吵不休。這樣的推測方式不僅沒有其他證據支撐此說法,更只是法官個人的臆測而已。

從警大報告中提到的通聯記錄部分,到法官從電話費多寡做出的判斷,都僅僅只是對於此案的猜測而已,根本不是所謂的科學證據。這樣要人如何相信,王淇政跟洪世緯真的有殺人?

再審流程
律師團在2013年向高分院提出再審,但被台中高分院駁回,之後律師團向最高法院提出抗告。在同年十一月最高法院發回高分院,重新審理律師團所提出的再審要求。但是,在今年(2014)的七月,又一次的被台中高分院駁回。現在律師團再度提起抗告,目前還在審理中。

是真是假 誰來決定?
一直到現在,民間團體持續努力救援兩名被告。或許有些人知道,這已經不是第一次的冤獄。之前的江國慶案、蘇建和案,有的被關了許久,有的已經執行死刑。真正的事實無法被還原,我們只能盡力。為了降低誤判冤枉的機率,我們有了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其他許多概念。唯有落實這些原則,才有可能把冤獄的風險降到最低。從這個案件看來,只有證人證詞當作證據的案件,還有許多疑點有待釐清。一切的說詞、證據都還有待檢視。

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提供了這個案件不同的觀點以及提出許多問題,最後該怎麼判斷,最後的決定權還是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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